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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被指控犯有爆炸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買賣槍支、爆炸物罪等7項罪名的王建福及其他25名被告人,終於在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結束了4天的庭審。法庭上,王建福的辯護人、著名律師馬軍說:瀘西“11·18”爆炸案,炸出了鄭春雲黑社會團伙,該黑社會團伙11月1日將在紅河中院開庭,爲了徹底瞭解爆炸案真相,請求紅河中院對鄭春雲黑社會案子定性後,再對王建福等26名被告的案子進行認定。王建福在最後陳述時說:“我是自作多情替大老闆對抗鄭春雲,自己付出了很大的代價……”
馬軍在庭審中拋出一個新觀點:王飛雲引爆炸彈屬於“緊急避險”。
庭審直擊
1問吳曉晶
只是從犯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被告人吳曉晶是王建福的情人,她的辯護人對指控窩藏罪沒有異議。辯護人認爲,吳曉晶年紀輕,涉世不深,在大事面前,是非難分,誤入歧途。她既是被告人,也是受害人。
“11·18”案中牽扯出的“窩藏人員較多”,除了本案的幾名被告人外,來自瀘西法院和公安機關的張麗萍、楊思清、戴雲光、範靜明(均另外處理)等人也被牽扯出來。
面對公安人員的審訊,吳曉晶說,她對法律的認識不足,王建福從看守所帶紙條給她,纔會去接觸王建福的那些槍支和幫助其轉移財產,她夥同參與轉移資金的目的都是爲了不影響洗煤廠的正常經營。
吳曉晶的辯護人在法庭透露,楊思清、戴雲光現已由彌勒法院進行審理,從案件審理的情況看,戴和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遠遠大於吳曉晶,戴、楊二人除了和本案被告吳曉晶的身份不同,導致所涉及的罪名不同外,在案件的性質上並沒有本質的差別,按理說都是同案犯,屬共同犯罪。現在判處的情況,戴因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同罪判處範靜明有期徒刑5年,範靜明還犯受賄罪領刑1年,決定執行其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楊思清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5年,宣判後,被告人已上訴,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吳曉晶的辯護人認爲,張麗萍、楊思清、戴雲光、範靜明4人才是“窩藏”真正的主犯,吳曉晶在其中只是從犯,根據相關的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2問王飛雲
爲了井下100多個礦工兄弟?
王建福說被人“誣陷”了,稱公訴機關沒有查清楚案件發生的緣由就起訴他故意殺人,對此,公訴人反駁說,王建福認爲是被誣陷要有證據,沒有證據不能張口亂說。目前爲止,公訴人沒有見到一份能證明王建福是被誣陷的一份證據。公訴人認爲,在大量的證據面前,各被告人還拒不認罪。
法庭上,馬軍拋出一個觀點:王飛雲炸出一個黑社會團伙,王飛雲是爲了井下100多個兄弟的安全,才挺身而出。鄭春雲一方是黑社會組織,將王飛雲塑造成一個“救世主”和“英雄”。
公訴人也一一進行了反駁,公訴人說,王飛雲及其辯護人口口聲聲稱爲了井下100多號兄弟,要不是辯護人提醒公訴人現在還不知道井下有100多名礦山員工。類似的傳奇演繹能證明自己無罪嗎?這裏不是拍電影,如果是拍電影的話,公訴人給你們取個名字好了,乾脆就叫“爲了井下100多個礦工兄弟”,但這樣的掩飾是客觀的嗎?有法律依據嗎?
在最後陳述階段,王建福拿着一份寫好的文字材料站起來宣讀。他說,他自始至終不清楚案件是怎麼發生的。他作爲一個有合法企業的人,作爲一個資產近億元的人,他已經提前和王飛雲說不要和鄭春雲鬥,以免事情鬧大。況且,小松地煤礦的最大股東並不是他,他不可能跳出來自作多情替“大老闆”王雲華對抗鄭春雲。因此,他不認可公訴機關指控他犯有爆炸罪和故意殺人罪。
對於公訴機關說,王建福在得知鄭春雲來鬧事後,就應該報警的說法,他哭着說,他想過報警,但之前有煤礦的老闆被打傷都沒有處理,鄭春雲案發後有那麼多的保護傘被抓。就在看守所裏,當時作爲鄭春雲保護傘的警察,和他關在一起,他去找誰報案呢?王建福在庭上大聲反問。由於情緒太過激動,他的最後陳述沒能繼續下去,自動放棄了。
定性爭議
3問王建福
自作多情替老闆對抗鄭春雲?
故意犯罪、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險?
法庭上,馬軍拋出一個新觀點:王飛雲的行爲屬於“緊急避險”。緊急避險行爲雖然也造成了死亡,但是爲了避免更大死亡,所以,“緊急避險”不承擔刑事責任。他認爲王飛雲的行爲就有這樣的性質。
他舉例說,一個人開車載着5個人在高速路上行駛,對面一輛貨車逆行駛來,爲了避讓,駕駛員將車開到路邊致死1人。那麼這種行爲不是交通肇事,是“緊急避險”。
公訴人答辯時,也舉例反駁說:“一個小偷偷東西,被人打死了,不能算正當防衛”,以此認定王飛雲的行爲不算是正當防衛,也不算防衛過當,剝奪小偷的生命也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本案中,所謂的“小偷”是鄭春雲等人拿着刀槍等冷兵器衝上來,且鄭春雲在上來前打電話給王雲華,直接說要弄死“小老五”(王建福的綽號),井下還有100多名工人,兩者不能偷換概念。
馬軍說:本案經過審理,他發現在小松地煤礦上面有一羣帶着刀槍棍棒、揚言要殺死王建福的鄭春雲及其帶來的100多人,在鄭春雲腳下1000多米的地方,是正在井下作業的100多名隨時面臨生命危險的農民工礦工。在這兩方人的中間站着的是王飛雲及王飛雲編織的一個防衛網。
庭審中,有受害人家屬當庭痛哭,受害人家屬的代理人認爲,王建福、王飛雲殺人手段殘忍,應該從嚴判處,被告的代理人拋出王建福、王飛雲殺人屬正當防衛是不成立的,受害人並沒有對王建福的生命財產造成危險,而被告人就採取如此殘忍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傷害他人身體。
針對馬軍拋出王飛雲、王建福等人“炸出黑社會”的觀點,受害者家屬當庭表示,不能把王建福、王飛雲塑造成“英雄”。如果所有的人都採取以暴制暴的方法來解決矛盾,這個社會就不平安了。
庭審語錄
“自己是一個太尊重事實、太強調事實真相,太敢講真話,太尊重法律的律師。”
——第二輪交鋒中,馬軍用四個“太”字開頭的排比句來進行自己的第二輪辯論,再次強調,應該先審理鄭春雲的案子,再審理王建福的案子。
“我不支持王飛雲採用這樣的極端方式,但我覺得王飛雲面對鄭春雲‘黑社會團伙’不退卻的精神很‘男子漢’。”
——馬軍認爲王飛雲引爆了炸藥、開槍射擊的“壯舉”是“爲了一百多名礦工兄弟”。但這種說法遭到了公訴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及代理人的極力反對,並被法官制止。
受害者家屬隨訪
奶奶盼着孫子
掙來零花錢
在瀘西縣金馬鎮爵冊村老水塘邊,67歲的朱菊仙弓着腰,腿一瘸一拐地艱難地走到孫子張俊的房間。雖然張俊放大的照片就擺在買來不到一年的電腦旁,但朱菊仙找了好一會也沒有看見,只會在抽屜裏不停地找。
張俊到今年19歲,是朱菊仙的第二個孫子。他是“11·18”案件中被槍擊的死者之一。在這一小片的村角,還有兩名年輕人那天也被炸傷了。
因爲家中的房子實在太窄,一大家子11口人擠在3間土木瓦房裏。張俊很小的時候,他的爸爸張榮生就帶着妻子到外地養雞去了。張俊是奶奶朱菊仙一手帶大的。而在很早以前,朱菊仙的老伴就去世了,她也是一直領着3個娃娃過了40年。
張俊長大了,朱菊仙對孫子說:你趕快去學着掙錢吧,掙了錢給奶奶一點零花錢。張俊說:奶奶,我知道是你將我帶大的,我以後掙了錢,一定會給你零花錢。但是我現在20歲都不到,掙錢要到20歲以後才能掙到呢。過兩年我掙錢了,一定會給你。
這樣,朱菊仙就一直盼着,等張俊20歲後,孫子就能掙錢了,自己也會有零花錢了!
然而,突然之間,被告知張俊死了,還是被槍擊死的,最後一面居然就是認屍!
以後,他們一家沉浸在悲慟中,朱菊仙天天以淚洗面。張榮生幾次輕生都被攔了下來。
新聞回顧
有人要接王建福回家過年?紅河州公安局曾迴應:做夢!
昨天庭審結束了,雖然離法院判決還有一段時間,但在瀘西縣的整個煤礦行業,許多人曾經傳言的王建福要回家過年的消息,被實實在在地堵斷了源頭。
今年春節前,記者到瀘西採訪時,當地許多羣衆向記者打聽:聽說王建福要被放出來回家過年,有這回事嗎?
小松地煤礦爆炸槍擊案發生後,煤礦被關閉,原來在此打工的許多農民工回家了。其中一名農民工說:有人說要過年了,被關押的王建福要回家過年,還有人打電話互相邀約,要多約一些人,還準備了鞭炮,王建福回家過年時要好好熱鬧熱鬧。
還有農民工稱:不僅王建福會回家過年,其他被關押着的幾個人也會放出來過年。
後來,記者曾就這些傳言求證紅河州公安局的一位領導,該領導聽後認爲很可笑,並稱:讓那些準備鞭炮的人做夢去吧!
瀘西11·18爆炸槍擊案庭審第四天
比喻,即是用跟甲事物有相似之點的乙事物來描繪或說明甲事物。
在瀘西“11.18”爆炸槍擊案審判第四天的法庭上,這一修辭手法被大量運用。
辯護律師用車禍中的緊急避險來比喻王飛雲殺死9人的惡行,並稱這樣的行爲很“男子漢”。當然這樣的言論遭到公訴機關極力反對,就連法官也立即制止。
而公訴人用“打死小偷不算正當防衛”的例子來印證辯護律師的觀點,辯護律師則馬上指出對方在偷換概念。
雙方你來我往,激烈交鋒,法院究竟如何判決,拭目以待。
王建福拿着之前寫好的材料做最後陳述。
“11·18”槍案王建福一方庭審進入第4天,也是最後一天。昨日的庭審重點仍然是辯論,公訴機關一名檢察官對陣26名被告辯護人。辯護人的意見林林總總,公訴人反駁絲絲入扣。辯護人一度把親手致死9人的王飛雲比喻爲英雄,公訴人則指辯護人把嚴肅的案件演義成電影腳本。庭審結束了,大部分被告都認罪了,除了首犯王建福。
非法買賣槍支情節嚴不嚴重?
王飛雲殺人所用的槍支是王志鵬賣給他的。因此,王志鵬被指控非法買賣槍支罪,情節嚴重。對於公訴機關指控其非法買賣槍支的罪行,辯護人認可,但認爲不構成“情節嚴重”。
辯護人稱,另案起訴的何文榮涉嫌非法買賣炸藥,另案起訴的起訴書卻說他情節不嚴重,那王志鵬非法買賣槍支的行爲也不能算情節嚴重。
公訴人當即提出反對,審判長認爲“反對有效!”
王志鵬的辯護人又從另一方面對王志鵬開脫。他說:王志鵬在將“11·18”案中射擊的小口徑步槍賣給王飛雲時,沒有販賣子彈。子彈是王飛雲從王志鵬的抽屜裏拿的。而王建福曾供述,這6顆子彈在洗煤廠後山樹林裏試槍打完了,且王志鵬的子彈口徑是5.6毫米,但法醫在死者身上取出的子彈是5.0毫米的。
“王志鵬賣槍的時候,沒有一起販賣子彈。”辯護人表示,從這一點上,不能證明王志鵬“情節嚴重”。此外,辯護人還在庭上把王志鵬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拉來爲王志鵬開罪。其認爲,警方沒有把這支有證槍支收走,是否要追究公安機關的責任?但這個辯護詞再次遭到了公訴機關的反對。
窩藏罪?幫助毀滅證據罪?無罪?
庭審中,木貞勇一直是認罪態度,但昨日庭審中,木貞勇的辯護人爲其做了無罪辯護,這也是本案唯一一個無罪辯護。
辯護人提出,木貞勇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共同犯罪。木貞勇雖和王建福一起到了開遠,並在王建福到彌勒縣公安局自首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裝有槍支的包帶回瀘西。到了瀘西,有人開包木貞勇方知裝有槍支。從這一點看,木貞勇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捲入案件的。由於害怕,最終木貞勇將槍支埋了。從上述行爲來看,只能說木貞勇不是一個良好公民,沒有及時到公安機關上交槍支。檢察機關已查證,木貞勇在本案以前,沒有傷害過任何一個人,因此,他的行爲不能算作窩藏,也沒有相關法律依據表明其犯有幫助毀滅證據罪。
被指控窩藏罪的被告人辯護人均說各被告的行爲只能算是幫助毀滅證據罪,不構成窩藏罪。但公訴機關認爲,國家法規是個大條框,不可能規定得很詳細,只要被告所犯的罪行符合窩藏罪要義與概念就行。雖然有些罪行可能適合幫助毀滅證據罪,但根據法律規定,觸犯多條罪行的,要按照最重的一條來處罰。所以,指控多名被告犯有窩藏罪是有法律依據的。
殺手王飛雲是英雄?
第一輪辯護結束,公訴機關就辯護人的意見進行了綜合答辯。公訴機關認爲,王建福說公訴機關誣陷他,沒有任何證據,背離了事實。明明犯了罪,還把自己說成是一個被打壓的人,充分證明了王建福拒不認罪、不思悔改的態度。
王建福的辯護人把王飛雲說成爲了井下100多個兄弟的安全才挺身而出引爆炸藥、開槍射擊。簡直把王飛雲說成了一個救世主、一個英雄。“這簡直就是一個傳奇,是現實版的《爲了一百多個階級兄弟》”。
對於馬軍拋出王飛雲、王建福等人“炸出黑社會”的論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表示,不能把王建福、王飛雲塑造成英雄,“如果所有人都採取以暴制暴的方法來解決矛盾,這個社會就沒有平安可言。”
第二輪辯護,馬軍再次爲第二被告王飛雲進行了辯護,雖遭公訴機關反對,但他以王飛雲和王建福是同案犯爲由,完整發表了辯護意見。
馬軍說,小松地煤礦地面上,鄭春雲帶着一百多人,拿着刀槍棍棒、揚言要殺死王建福,在他們腳下100多米處,是正在井下作業的100多名隨時面臨生命危險的工人。在這兩方人中間站着的是王飛雲及王飛雲編織的防衛網。
“爲了一百多名礦工兄弟,王飛雲引爆了炸藥、開槍射擊。”最後,馬軍套用公訴人的話說,雖然他不支持王飛雲採用這樣極端的方式,但他覺得王飛雲面對鄭春雲黑社會團伙不退卻的精神很“男子漢”。他的這種說法遭到公訴機關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和代理人的極力反對,並被法官制止。
馬軍停止了對王飛雲行爲的“宣講”,轉而拋出王飛雲的行爲是“緊急避險”。他舉例說,一個人開車載着5個人在高速路上行駛,對面一輛貨車逆行駛來,爲了避讓,駕駛員將車開到路邊致死一人。這種行爲不是交通肇事,是“緊急避險”。緊急避險行爲雖然也造成死亡,但這樣的行爲是爲了避免更大的死亡,所以,“緊急避險”不承擔刑事責任。他認爲王飛雲的行爲就有這樣的性質。
應先審涉黑案再判本案?
公訴人說,辯護人用沒有經過庭審的起訴書來作爲辯護詞和證據使用,是沒有根據的。因爲鄭春雲案件畢竟沒有開庭,也沒有經過法院審判,所以不能作爲證據。經過庭審,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大量書證、證言、物證等證據均證明了王建福和王飛雲多次密謀,實施爆炸殺人的事實。辯護人的觀點完全違背了法律,不尊重法律,不尊重證據和事實。
針對公訴機關對辯護人的答辯,第一被告辯護人馬軍用4個“太”字開頭的排比句開始了自己的第二輪辯論。
他說,自己是一個“太尊重事實、太強調事實真相,太敢講真話,太尊重法律的律師”。他說,按道理,應先審鄭春雲案,再審王建福案,畢竟鄭春雲到小松地煤礦的行爲性質到底合不合法,對王建福案的判定量刑有直接關係。既然法院已經安排先審王建福案,他希望等鄭春雲案審結後,以鄭春雲案判決來確定鄭春雲去小松地到底合不合法,然後定罪量刑。
其他辯護人在做第二輪辯護時,也提出要求法院等鄭春雲案件審結後,再用鄭春雲案件的判決結果,對本案定罪量刑。
殺人算正當防衛?
公訴機關表示,受害者家屬提出民事賠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被告辯護人認爲對方告錯了人,應找鄭春雲索賠,且認爲受害人也有過錯,不能索賠。受害人有沒有罪,要等到法院下次審理後判決。即使有罪,也不代表不能索賠。 “一個小偷被打死了,打人者肯定不能算正當防衛。但小偷家屬不能進行民事索賠嗎?這充分說明,辯護人不懂法。”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表示,被告辯護人說被告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是不成立的,因爲受害人並沒有對王建福的生命財產造成危險,而王飛雲採取如此殘忍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傷害他人身體,應從重處罰。
馬軍在接下來的答辯中稱,“小偷”的比喻不恰當,因爲小偷侵害的對象是財物,剝奪了小偷的生命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在本案中,所謂的“小偷”是鄭春雲等人拿着刀槍等冷兵器衝上來,且鄭春雲在上來前打電話給王雲華,直接就說要弄死他。兩者不能偷換概念。所以,公訴機關不能用這樣的比喻。
最後陳述
被告全認罪除了王建福
辯護結束後,庭審進入最後陳述階段。做最後陳述時,王建福拿着一份寫好的材料站起來宣讀。他說,他自始至終不清楚“11·18”案件是怎麼發生的。他作爲一個有合法企業的人,作爲一個資產近億元的人,已經提前和王飛雲說過不要和鄭春雲鬥,以免事情鬧大。況且,小松地煤礦的最大股東不是他,他不可能跳出來自作多情替大老闆王雲華對抗鄭春雲。因此,他不認可公訴機關指控他犯有爆炸罪和故意殺人罪。對於槍支問題,他說王飛雲沒有賣過槍給他。
對於公訴機關說他在得知鄭春雲來鬧事後,就應該報警的說法。他哭着說,他想過報警,但之前圭山煤礦老闆被打傷都沒處理,且從鄭春雲案發後有那麼多“保護傘”被抓就能看出,他找誰報警都沒用。“難道這些警察會幫我?”他在庭上大聲說道。由於情緒太過激動,他的最後陳述,無法繼續,而是自動放棄。
第二被告王飛雲對罪行供認不諱,希望法庭能綜合考慮,對他從輕處罰。其他被告也都對罪行做了有罪陳述。希望法庭能夠從寬、減輕處理。王建福的妻子陶雲芬更是表示,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顧。夫妻倆都被關,3個10多歲的孩子只能休學。她希望法庭能夠判她緩刑,讓她回家照顧老人和孩子。
被告人喻海國表示,他沒有賣槍給王建福,希望法庭把他的案子另案審理,不要和“11·18”案扯在一起。
對於民事部分,雙方沒有調解的意願,法庭沒有進行調解,也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