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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鄭旭森、通訊員天法宣報道:朋友結伴打球,因爲碰撞導致重傷,傷人之責誰來擔負?近日,天河區法院宣判了一起因運動中意外碰撞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傷者的同伴被判處承擔傷者80%的醫療費以及25%醫療費以外的損失。
事件:打球相撞左眼變盲
去年8月1日,原告王某和被告符某在某羽毛球館搭檔與他人進行雙打時,因爭搶對方一個來球,站在前場的原告與站在後場的被告發生碰撞,導致球拍擊碎原告所佩戴的眼鏡,造成原告左眼受傷。原告受傷當天入住省人民醫院治療, 8月9日出院,出院診斷爲:角膜穿通傷;虹膜離斷以及晶狀體不全脫位。
同年8月19日,雙方在案外人謝某的見證下籤訂《備忘錄》,約定符某承擔王某醫療費用的80%,王某本人承擔20%,其後符某向王某支付了13000元。今年1月10日,經司法鑑定,王某左眼被鈍器擊傷致左眼盲目4級,評定爲八級傷殘。王某因此支出鑑定費844元。其後王某起訴要求符某賠償殘疾賠償金等共45萬餘元。
爭議:直接擊傷還是意外傷
原告認爲被告在與其搭檔進行雙打時,置原告人身安全於不顧,動作兇猛,導致原告終生殘疾,並提供了事發時在場人員的證言,證明是被告的球拍直接打傷原告的。
然而,被告認爲事發時是原、被告的球拍碰撞到一起後其中一個球拍反彈打到原告,但不清楚具體是誰的球拍打到原告,其並無惡意。被告在本案中的行爲不具違法性,只願意承擔25%的補償責任。
法院:被告擔25%補償責任
法院認爲,原、被告在搭檔打球過程中發生碰撞在所難免,僅憑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在原告本次受傷中存有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酌情認定原告本次受傷除醫療費以外的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75%的責任,被告承擔25%的責任。至於醫療費的承擔問題,由於原、被告已就原告醫療費的承擔問題簽訂《備忘錄》,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3000元,最終確定被告還應支付原告69595.55元。
鄭旭森、天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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