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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傑
路遇飛車搶奪,毅然駕車尾隨追擊。沒想到發生碰撞,致劫匪重傷不治,並造成無辜路人受傷及財產損失。湛江吳川市男子凌華坤的行為最終被認定見義勇為,但因殃及第三方所面臨的高額賠償卻是他始料未及的——獲獎5萬多元,但自家損失及賠償別人已支出9萬多元。對此,廣東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表示,見義勇為的風險政府應該全額買單。(10月28日南方報業網)
凌華坤嫉惡如仇,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挺身而出,開車追趕飛車搶奪的犯罪嫌疑人,其見義勇為的精神和行為值得欽佩和褒獎。然而,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凌華坤不僅沒能享受政府獎勵和社會贊揚所帶來的愉悅,相反卻因見義勇為傷及第三方,並使自己的精神和物質生活都陷於困頓,多重壓力已讓凌華坤難以承受,為此他懇求政府出手相助。
從感情上講,我們都希望有關政府部門能夠及時給予幫助,盡快消除見義勇為者的現實困境,至少讓凌華坤恢復到見義勇為之前的『原狀態』。如從情理上講,除了讓凌華坤的生活回到從前之外,還應當體現出政府和社會對他見義勇為行為的褒揚。尤其是不讓見義勇為者得不償失、『流血又流淚』,顯得格外重要。
這就要求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采取有關措施,幫凌華坤盡快走出困境。首先,公安等有關機關應對凌華坤的行為及時作出結論,至少讓其得到精神上的解脫,而不至於整天生活在自己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提心吊膽之中。按照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凌華坤的見義勇為行為不僅不需要對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也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安等相關機關的拖延回避都是不負責任的做法。同時,公安機關也應及時對事故進行定性,這樣既可以明確責任,防止受害人的無理糾纏,避免在索賠上獅子大開口,使問題陷於被動。即使依法該由凌華坤承擔賠償責任也不必回避,因為只有明確了責任,政府和社會纔能及時啟動和采取救助或捐助等措施來幫助凌華坤履行賠償義務,避免讓愛心受到誤傷。
很顯然,凌華坤目前所處的困境,既有個人主觀擔心的因素,也有政府職能部門不積極履職的因素,還有實際損失遠超其承受能力的因素。面對凌華坤見義勇為事件,除了對他的高尚精神贊許和欽佩之外,是否還有值得反思、總結經驗教訓的地方呢?筆者認為,此處值得全社會共同反思的關鍵性問題是,見義勇為能否『不顧一切』?
在筆者看來,國家和社會鼓勵和褒揚見義勇為的根本目的,一是避免公共利益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二是弘揚社會正氣,維護正義。如果不能有效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見義勇為就失去了依據,弘揚社會正氣也失去了依托。那麼,能不能在維護部分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完全不顧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放任見義勇為行為對其他無辜公民的侵害呢?根據我國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刑法對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都規定了『限度』,行政法也明確規定了比例原則,即使警察打擊犯罪也不能無視無辜公民的合法權益。再者,以給其他公民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或巨大損害為代價的見義勇為行為,本身也背離見義勇為的目的和宗旨。從這個意義上講,凌華坤駕車追擊到『來往車輛和行人較多』路段後仍緊追不捨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也有違背法律要求之嫌。
總之,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見義勇為應當給予鼓勵、褒獎和保障,但見義勇為也不是無條件的『免責牌』。因此,公民在見義勇為時不能『不顧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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