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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實施限購政策後,急於購車者以各種方式規避政策,埋下了違法隱患。資料圖片
每月只投放1.76萬個指標,多達73萬人參與搖號,中簽率低至1/37。自從北京實施小客車購買搖號政策以來,漸走漸低的中簽率撕咬著購車者的忍受力,一連串規避做法應運而生,在挑戰政策界限的同時,帶來了巨大的違法風險。
低概率下的新招數
『什麼?30萬人搖1.76萬個車牌號?』聽到這個消息時,許多購車族的確有些驚訝,但似乎又在意料之中,限購之意旨在於此。不過,逐期走低的中簽率卻越來越超乎他們的忍受力。截至今年10月,中簽率由第一期的1:10.6降至當前的1?37,再創新低,這樣的幾率讓購車者心急如焚。
去年年底,北京市為實現小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污染,頒布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該細則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方式無償取得。』
該實施細則劃定了參與搖號的資格,『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申請指標。』其中,對於非本市戶籍人員,要求『持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或者『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且連續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纔具有搖號資格。
盡管規定對搖號資格作了種種限定,甚至有有失公平之嫌,但是經過濾之後的購車人群仍然基數龐大,每月不足兩萬個的購車指標被這一基數迅速衝淡。
一些購車族或是由於不具備搖號資質無法購車,或是因為經過漫長等待之後仍然久搖不中,便把目光放在政策之外,通過種種方式打起法律的擦邊球。比較常見的有謊稱自己號牌丟失,到車管部門重新補辦的『自我套牌』方式;有發動親友或僱傭有搖號資格的人士『團購搖號』的方式;還有租賃號牌使用權、上外地牌照的方式。更有甚者,打起了法院的主意,出現一系列通過虛假訴訟達到車輛帶牌過戶目的的惡意訴訟行為。
虛假訴訟為過戶
在北京市海淀區近日審結的一起借貸案件中,原告起訴稱,被告曾於2010年4月10日向其借款5萬元,並承諾2011年5月23日前歸還,立借據為證,但被告沒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在訴訟中,雙方對存在借貸關系沒有任何爭議,被告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完全贊同,但因手頭緊,要求以自己的一輛桑塔納車抵銷欠款。
案情清晰可辨,雙方均無爭議,調解格外順利,過於順利的反常情形引起了法官的警惕。在細心詢問後,主審法官發現雙方對於借款細節的陳述不吻合,可能存在虛假陳述的情況。
經再三追問,兩位當事人道出真相。北京市實行限購之後,即便是二手車交易,車牌並不隨車走,而是由原來的車主繼續保留,新車主必須通過參加搖號纔能獲得新號牌。同時,規定指出,搖號政策並不適用於『因法院判決、裁定發生財產轉移的已登記注冊的小客車』。因此兩位當事人便想利用這一規定,通過虛構借貸關系,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的方法,騙取判決,達到機動車帶牌過戶的目的。
經調查,類似的企圖利用生效法律文書規避車輛限購搖號政策的案件還有很多,包括虛構以車輛作為債務擔保標的的擔保關系,以債務不履行為由要求執行擔保物;或者虛構買賣合同關系,訴請違約方繼續履行車輛交付義務的情形。
貌似聰明實則危險
這些看似妙招的種種規避行為,實際上存在著十分嚴重的隱患。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民三庭法官宋碩在接受采訪時分析說,就拿『自我套牌』來說,車主在已經擁有機動車而再行購買時,謊稱自己前車號牌丟失,到車管部門重新補辦,再將新號牌安裝在自己新購買的車上,這樣做風險很大。
首先,未取得號牌上路行駛,屬於違法行為。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車輛在上路之前必須經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並懸掛機動車號牌。而在上述規避行為中,所購新車實際並未在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即便未登記的機動車與已登記的機動車在款式、顏色上相一致,但由於汽車的發動機號碼、車架編號均系唯一編碼,套牌車輛上路的本質仍系未取得上路行駛資格,屬無牌照行駛,必將受到相關執法部門的查處。
其次,套牌車輛缺乏完善的配套保障。例如車主在投保機動車保險的過程中,絕大多數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均明確載明,對於未取得車輛號牌的機動車所遭受的交通事故拒絕承擔賠償責任。還有許多保險公司甚至對無法取得合法號牌的機動車拒絕出具保單。因此,如果套牌車輛遭遇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損失只能由車主自行承擔,無形中增加了車輛使用風險。
此外,套牌行為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當前,部分車主圖一時之快懸掛偽造號牌,看似解決了車輛上路難題,但殊不知,某些情形下,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涉嫌犯罪。
而所謂『僱人搖號』的行為,宋碩認為,雖然這種做法使得中簽的概率增加,能夠縮短潛在購車人的等待時間,但對於購車者和參與搖號人來說均會面臨觸碰法律的隱患。
首先,對購車人而言,車輛的使用存在隱患。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見,法律對機動車采用登記對抗主義,由國家行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具有很強的公示公信力。因此,如果登記在車輛登記證書下的中簽人與實際購車人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產生矛盾,中簽人拒絕辦理機動車後續相關事宜時,則實際購車人在車輛過戶、年檢、保險續保等諸多事情上將面臨阻礙。
同樣,參與搖號的中簽人亦面臨潛在風險。第一,缺失購車資格。依據現有政策,如果申請人名下有機動車,則不可以再行申請購車。因此,中簽人如想再為自己購置車輛,只能期待實際購車人日後能夠盡早中簽或者僱人參與搖號。第二,面臨信用考驗。如果實際購車人選擇貸款方式購買高級轎車,則需以中簽人的名義向銀行辦理貸款。借款合同履行期間,若出現實際購車人未能按期向銀行還款時,則會影響中簽人的信用記錄,其今後在申請貸款、辦理信用卡甚至出國旅行方面均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此外,如拖欠期數過多,中簽人甚至會招致銀行的起訴,此種情況下,由於是以中簽人名義向銀行借款,只能由其先行向銀行進行還款並繳納相應利息、罰息,日後再行向實際購車人追討。
規避亂象源在何處
□本報實習記者樊卓然
配套措施待完善
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一條的規定,該政策實施的目的是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為實現這一目標,該政策規定『小客車配置指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搖號方式無償分配。』
控制牌照數量確是解決交通擁堵問題的一種措施,但是也離不開城市道路的合理規劃以及對車輛的合理分流與疏導。封閉一道門的前提是打開另一道門,如果公共交通設施沒有昇級,單純限制車輛購置,就可能會激發那些確實有用車需要的個人或者單位采取不當的措施規避政策,影響該政策的有效實施。
經調查,隨著城市的不斷擴大,一部分住在公共交通網絡不太發達的近郊區、有購車條件的人士,限制購車會使其出行十分不便。因此,更加完善的公交網絡、更加合理的城市道路規劃以及構建更加成熟的交通管理制度,也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購車動機欠理性
限購一出,購車指標立馬成為了一種稀缺資源,一部分人對自己的購車需求沒有理性的分析,不論自己是否真的需要,都急於參與到搖號大軍中去,使參與搖號的人數虛高,一定程度上衝淡了中簽概率。
宋碩在接受采訪時提到,有搖號意願的人士應理性對待自己的購車動機,保持一個平和的心態,在確實具有用車需求和養車能力之下再參與搖號。一輛車的保養費、車險費、燃油費以及停車費甚至小區的車位費疊加在一起金額不菲,購車者應當加以理智判斷。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結伴拼車、租車或者打車的辦法予以替代,並不是只有購買這一種途徑。
法律法規存漏洞
規避行為橫行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很多規避行為並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制,例如『團購搖號』等行為。因此相應的法律法規應當及時更新完善,彌補漏洞,使規避者無機可乘,同時也得以適應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
同時,還有一些諸如『自我套牌』的規避行為已構成違法,甚至涉嫌犯罪,相關部門則應當加大執法力度,通過依法懲罰使社會秩序恢復以往的正常狀態。
而就規避者來說,一些行為雖然不違法,但是卻存在產生大量糾紛的風險。比如車牌租賃,車輛掛牌於他人名下,保險投保人是4S店,險種由4S店上,日後理賠也必然要經4S店之手。如此的繁瑣手續,一旦出現糾紛,不僅自己身陷其中,還很可能導致大量相關訴訟,耗費更多潛在的社會資源在糾紛的解決上。因此各位購車人士不要圖一時省事給自己帶來無窮無盡的煩惱,遵守法律法規、理性購車、選擇適合的出行方案纔是正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