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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個體工商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長春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據悉,《條例》施行後辦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一律使用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新版營業執照。2011年11月1日之前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逐步換發新版營業執照。
本報記者祝微
問:《條例》修改體現了怎樣的立法思想?
其出臺有何意義?
答:《條例》的修改工作充分貫徹了中央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特別是體現了中央關注民生,鼓勵創業、促進就業,關懷和扶持社會弱勢群體的精神。與1987年《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相比,《個體工商戶條例》放寬了對個體工商戶的限制,強化了政府部門的服務職責,為個體工商戶提供了一個更加寬松的法律環境,對推動我國個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推動擴大社會就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意義重大。
問:《條例》與《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相比
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條例》的具體內容體現了鼓勵創業、促進就業、關注民生、促進發展的特色,創新了個體工商戶管理體制,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放開了可以開展個體經營的人員范圍,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登記都可成為個體工商戶』;二是《條例》放寬了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規定只要『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個體工商戶都可以從事經營;三是放開了對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的限制,由過去『一兩個學徒,三五個幫工』的僱工人數限制變為『根據經營需要可以招用從業人員;四是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做大做強,規定了對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問:我市個體工商戶在哪裡登記?
答:各城區、開發區分局所屬的各工商所,各縣(市)工商局所屬的各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個體工商戶登記工作。
問: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登記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個體工商戶是自然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形式,其依法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有一處,且應當在其登記機關轄區內。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准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問: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工作如何開展?
答: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工作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利用年度驗照進行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和搭車收費。
問:申請使用名稱的個體工商戶,其名稱預先核准有何特殊規定?
答:《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名稱登記,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申請人應當以登記機關核准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許可,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准,也可以與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並申請辦理。登記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准,不得收取費用』。因此,申請使用名稱的個體工商戶,其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申請人應當先申請名稱預先核准,以登記機關核准的名稱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辦理前置審批手續。
問:與《條例》配套的營業執照是什麼?
新版和舊版營業執照管理工作如何銜接?
答:國家工商總局出臺了《關於啟用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個字[2011]第202號),規定了與《條例》配套的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樣式,同時規定:《條例》施行後辦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一律使用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新版營業執照。
2011年11月1日之前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逐步換發新版營業執照。其中:個體工商戶辦理變更登記需要換發營業執照的,直接換發新版營業執照;原營業執照標明有效期限的,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換發新版營業執照;原營業執照未標明有效期限的,於最近一個年度驗照期間換發新版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主動申請換發新版營業執照的,予以換發。
問:登記機關如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服務?
答:各縣(市)工商管理分局、城區各工商所應當在其登記場所詳細公示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流程、時限和應提交的文件材料,並指定專人負責受理諮詢,免費為申辦者提供注冊登記政策法規諮詢服務,使申辦者『一看就明白,一問就清楚』;提供個體工商戶登記受理、審批一站式服務,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市工商局網站還設置了下載窗口,方便下載申請書格式文本以及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等。
問:登記機關應當如何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企業組織形式提供便利?
答:全市各級登記機關要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提供便利。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登記機關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為其提供保留原名稱的便利;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機關為其提供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