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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購房十幾年後仍沒拿到產權證,後才得知該房在幾年前就被開發商轉賣他人。市民遂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房款並支付與房款等額的違約金。東麗區法院經審理,認定開發商的行爲構成違約,一審判決解除原、被告間的購房合同,開發商全額返還購房款7.5萬元並賠償原告損失6.5萬元。
市民武某於1998年2月19日,以7.5萬元價款在本市東麗區購買了一套49平方米的商品房。武某與該樓盤的開發商在《期房購銷合同》中約定,武某付齊全款後,房地產公司提供房管部門印製的辦理產權證明信,在一個月內必須辦理產權證。同日,武某交齊房款,房地產公司交付房屋。後武某將房屋裝修後交由弟弟居住。據武某稱,房地產公司此後一直沒有通知他辦理產權證。2010年9月,武某發現該房已被房地產公司出售給他人並辦理了產權證。武某認爲,房地產公司一房二賣的行爲侵害了其利益,爲此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該公司間的《期房購銷合同》,由該公司退還其購房款7.5萬元,並向其支付違約金7.5萬元。
法庭上,被告房地產公司表示,其認可已將房屋出賣的事實,對原告主張解除合同及退還購房款的訴求沒有異議。對於原告要求賠償金的訴求,該公司認爲數額過高,只同意給付1.5萬元現金及1.9萬元債權作爲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另查明,被告曾於2005年9月6日向原告寄送郵件,內容爲詢問收件人是否購買訴爭房屋,如果購買儘快與被告聯繫。信件均被退回。上述地址與原告身份證記載的住址不一致。2006年,被告將該房出售給第三人,並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2009年7月6日,被告在報紙上刊登“急示”,請原告速領退房款。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爲,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按約支付了房款,被告應按約交付房屋並履行協助辦理過戶的義務。現被告將房屋再次出售,該行爲系違約行爲,其行爲已構成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後,被告應承擔返還房款並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房款的訴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賠付7.5萬元違約損失的訴求,被告雖辯稱其已履行了積極聯繫原告辦理產權證的義務,但其證據不足以證明已經通知到本案的原告,亦不能證明其窮盡了告知義務,故對被告的辯解意見,不予採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數額沒有超過已付房款的一倍,但考慮到辦理產權證手續需要原、被告雙方的配合,原告在購買房屋後長達十幾年之久未積極行使向被告主張過戶的權利,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對賠償金數額酌情調整。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麗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