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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啓明通訊員麗研)一女子向他人借款10餘萬元後到期未還,債權人遂訴至法院,要求該女子及其丈夫還款。不想,女子的丈夫以自己對該筆借款不知情爲由拒絕承擔責任。日前,東麗區法院經審理,根據被告夫婦談話錄音及共同取款事實,認定女子的丈夫知曉借款之事,一審判決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12.5萬元。
今年4月8日,本市東麗區女青年魏某向江某借款12.5萬元。江某遂將其存有12.5萬元的存摺及身份證交付魏某,魏某爲江某出具欠條,欠款人處簽有自己及丈夫顧某的名字。據江某稱,雙方在欠條中約定的還款期限是兩個月。但期滿後,魏某未能還款。因借款系用於清償魏某夫婦共同所有的房屋貸款,江某遂將魏某及其丈夫顧某一併告上法庭,要求二人連帶償還其上述款項。
法庭上,被告魏某表示認可債務的存在,借款系用於清償房屋的貸款,且顧某也知曉借款的事實,因此同意由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被告顧某卻表示,其未曾向原告借款,也未向原告出具過借條,故不應當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經審理,法院查明,被告魏某與顧某於2005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2007年,夫婦二人在本市東麗區購買了一套房屋。就在魏某向江某借款的轉天,魏某夫婦一同到銀行取款。
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爲,債務應當清償。被告魏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實有欠條爲證,法院予以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魏某獨自簽署欠條不影響夫妻共同債務的成立。且原告提交的錄音材料可以證實被告顧某知曉借款之事,其亦陪同被告魏某支取了此筆款項。綜合上述事實,對被告顧某辯稱不知道此筆借款的辯解意見不予採納。被告顧某沒有證據證明訴爭債務系被告魏某個人債務,其應當與魏某共同償還此項債務,故法院對原告的訴求予以支持。
法律鏈接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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