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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信:
律師您好,長假期間,我與家人蔘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青島、煙臺、日照火車雙臥五日遊,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我與家人被轉賣給了另一家旅行社,在旅行過程中,旅行社之間相互扯皮,我們被迫長時間滯留在青島。使“歡樂之旅”成了“磨難之旅”。請問律師:當旅行社任意將旅遊業務轉讓的情形發生時,我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讀者吳瓊
律師解答:
吳女士您好,根據您所述的情況,我們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做如下解答:
我國《合同法》第84條明確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對應到旅遊合同中,旅遊經營者向旅遊者提供約定的旅遊服務既是旅遊經營者的合同義務也是旅遊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旅遊經營者轉讓旅遊業務時,已將其在旅遊合同中的合同義務一併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故旅遊業務的轉讓應經旅遊合同的相對方即旅遊者同意。
如果您不同意旅遊經營者將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時,有兩種救濟方式:請求解除旅遊合同和追究旅遊經營者違約責任。
第一種救濟方式:請求解除旅遊合同。《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由於旅遊經營者轉讓旅遊業務,因此可以被視爲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所以,旅遊經營者將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時,旅遊者可以請求解除旅遊合同。另外,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由於您是在旅行過程中知道被轉賣,可以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並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賠償相應損失。
第二種救濟方式:追究旅遊經營者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您可以視情形要求旅遊經營者繼續履行旅遊合同,採取補救措施(如時間延誤可將交通工具由火車更改爲高鐵或者飛機)。另外,您還可以與旅遊經營者通過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方式,將旅遊經營者未經旅遊者同意將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的違約責任明確。
天津國鵬律師事務所李寧石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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