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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讀者:我是一家醫院的醫生,請問放射科女職工在孕前期3個月從事醫學放射診斷工作是否可以調離工作崗位,超過衛生防護要求劑量的放射作業怎樣計算?
“有事您言語”專欄記者:記者爲此詢問了市人保局的有關工作人員。據介紹,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醫學放射診斷工作並不在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之內。據此,調整工作崗位沒有法律依據,是否調離該崗位需要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協商解決。第二種解釋爲,已懷孕的女工,第1-3個月,根據《天津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過衛生防護要求劑量的放射作業的工作,即作業場所放射性特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依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如果該放射診斷崗位中放射性特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規定的劑量,則必須將該女職工調離崗位。如果放射劑量沒有超標,而該女職工又不能勝任該崗位,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記者姜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