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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各級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民事案件佔絕大多數。因此《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日前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該草案及其說明已在中國人大網公佈,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昨天,本市法律人士對“法院墊付證人費用”、“一審終審”、“公益訴訟”等問題提出了不同意見和建議。
1“證人費用”不應法院墊付
草案: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建議:天津醫科大學民訴法教師李博表示,該條中關於“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的規定值得商榷。首先,民事爭議屬於私法上的糾紛,證人出庭作證是幫助當事人個人查明事實,國家不需爲其先行墊付費用。其次,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扮演的是居中裁判者的角色,法院中立直接影響着民事審判的程序正當性。從邏輯上講,任何一份證據,如果對一方當事人有利,則必然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因此,如果在當事人沒有申請的情況下由法院通知證人作證,並由法院先行擔負證人的費用,法院勢必會從程序上喪失中立地位,而站在某一方支持其進行訴訟。這就違反了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
河西區政協社會法制專委委員張長山認爲應修改成:“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未及時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採納該證據。”
2 “一審終審”別一刀切
草案: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建議:對於該規定,南開大學法學院民訴法副教授張麗霞表示,建立小額訴訟制度有利於實現案件繁簡分流,快速解決糾紛。
但是,對小額訴訟案件一律實行一審終審,並不能保證所有案件都能得到公正處理,如何救濟應當考慮。既然排斥了上訴救濟,現有制度中只留下了再審救濟一種途徑,而再審又是整體制度安排中應當極力限縮的制度,所以是否可以規定類似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異議的程序等,應當進一步研究。
5000元作爲小額的上限,是否適當?排除當事人個體體驗差異,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一刀切的上限規定恐難發揮應有作用。建議補充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確定標準”。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性質應當進一步加以明確。同樣是標的額5000元之內的財產糾紛、人身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之間訟爭的對象不同,標的額所承載的意義也不同。
3 無“立案裁定”可向上級法院請求
草案:人民法院應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建議:津發展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煒認爲,要想更好地對基層受理法院進行約束,從程序上保證原告在起訴被推諉的時候,得以從上一級人民法院得到救濟的途徑,建議增加如下內容:“人民法院對於不予受理的案子未能在七日內出具裁定書,原告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提起請求。”
4“公益訴訟”主體應增加自然人
草案:對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議:天津律師協會民商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任秀福表示,本次修改將公益訴訟加入到民事訴訟法中,不能否認是一個進步。但大家期待的自然人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願望沒有實現。公益訴訟維護不特定社會公衆的利益,而把訴權限制在相關機關和社會團體範圍內非常含混不清,無法保證相關機關或社會團體會爲了社會公衆利益盡心盡力地去行使訴權。可修改爲:對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有利害關係的自然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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