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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吳女士歷時14個月親手繡制了一幅“花開富貴”十字繡成品,打算贈與外甥裝飾婚房,但在交由陸某裝裱時,因陸某的過失致使繡品丟失。吳某訴至法院,要求陸某賠償十字繡損失28000元、精神損失5000元,並退還押金200元。
陸某認爲,“花開富貴”十字繡成品的市場價格因繡布、繡線、繡工的不同而有較大差異,根據參考相關的網上銷售報價,只同意賠償吳某經濟損失1614元;精神損害賠償因沒有法律依據不同意賠償;押金因裝裱合同履行不能,故同意返還。
【法院調解】
因十字繡成品無權威的定價標準,法官深入多家實體店面進行走訪,在基本掌握同類繡品市場銷售價格的前提下,通過多次電話溝通和法律釋明,雙方認可和平協商纔是雙贏之舉。後歷經多個回合的調解,雙方終於達成一致意見:陸某賠償吳某因物品丟失造成的經濟損失4500元,同時返還押金200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加工承攬合同糾紛,其中有兩點值得關注:1、如何確定丟失的十字繡成品價值?2、吳女士主張的精神損失能否在法律上得到支持?
首先,陸某作爲加工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負有對吳女士提供的材料以及裝裱成品妥善保管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規定,陸某應當賠償吳女士丟失十字繡的損失。那麼丟失的十字繡價值如何來確定呢?對此,陸某提出按照網上的銷售價格來確定價值,但由於網絡商品的價格一般都偏低,不能代表該類物品的普遍價格。且由於該標的物是吳女士耗時一年多親手繡制的,對於其意義重大,意外丟失確實可惜。爲此,法官本着查明事實的態度,走訪了多家十字繡實體店面,最終確定損失爲4500元。對於該數額,吳女士和陸某都表示接受。
其次,吳女士在自己的訴訟請求中主張了5000元的精神損失費,該項費用並未在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中體現,那麼從法律上講精神損失能否得到支持呢?
從法理上來解析,精神損害賠償是侵權法律關係範疇內的一個概念,在合同法律關係中是不存在的。而侵權法律關係又往往與合同法律關係產生競合,這時就需要當事人明確自己是依據哪種法律關係來主張權利的。
以本案爲例,吳女士與陸某之間因裝裱十字繡而形成了加工承攬合同法律關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陸某負有對加工物妥善保管的義務,然而由於其過失致十字繡丟失,理應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賠償吳女士的損失。同時,陸某的行爲也侵害了吳女士的財產所有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最常見的合同法律關係與侵權法律關係競合的情況。在訴訟實踐中,當事人必須要擇一而用,選擇了侵權法律關係,就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反之,選擇了合同法律關係,就不能主張。
在當事人選擇以侵權法律關係訴訟時還應注意,精神損害賠償能夠得到支持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對遭受非法侵害的自然人主張精神損失賠償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只有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格屬性的物遭受侵害後纔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此外,精神損害賠償得到支持還須具備另一個重要條件,即遭受侵害後要出現“嚴重後果”,否則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五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擊水律師事務所賈芳夏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