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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快遞作爲一種新興服務業,在人們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但是,除了近來頻頻上調運價的新聞之外,快遞服務糾紛也是人們關注的話題。
“限賠條款”是運輸合同中十分普遍的格式化條款,在快遞業務中,如果發貨人沒有對貨物“保價”,一旦貨物出現問題,根據“限賠條款”,發貨人最多獲得數倍於運費的賠償。但事實上,“限賠條款”並非快遞公司的“尚方寶劍”。最近,普陀區法院審結幾起快遞服務糾紛案。法院認爲,如果承運人存在“重大過失”,就不能以此來確定賠償數額。
案件經過
2009年6月29日,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委託原告上海迪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將708箱匡威牌運動鞋從崑山運至北京。接受委託後,原告將這批貨物轉託給被告上海添鑫物流有限公司運輸。
當晚,被告指派司機趙某駕駛車輛從上海出發前往北京,但途中突遇暴風雨,車輛的篷布上部被大風吹開,司機卻沒有發現,這批鞋子被淋溼,受損貨物價值人民幣300餘萬元。原告迪通公司對受損貨物採取了修復補救措施,加上對3家收貨方的賠償,實際賠償託運人和收貨方78萬餘元。
之後,迪通公司向實際承運人添鑫公司索賠無果。添鑫公司稱,雙方簽訂的《上海添鑫物流有限公司運單》背面的協定事項中約定:如果發貨方沒有“保價”,一旦貨物出現問題,則運輸公司按本批次貨物運費補償,最多不超過一倍運費。
2009年底,原被告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約定被告爲原告承運貨物,以運費抵損失的方式,衝抵原告損失31萬元。雖然該協議未實際履行完畢,但協議對貨損金額及賠償方式作出了約定。
但之後,迪通公司將添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80餘萬元。
法官觀點
●限賠條款適用嗎?
法院認爲,貨物運單背面“協定事項”第一條爲限賠條款。即使限賠條款合法有效,並不等於該條款適用於所有情形下的貨損賠償。法院認爲,因承運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貨物毀損或滅失,即使限賠條款合法有效,亦不能適用該條款來確定賠償數額。本案中,被告向保險公司出具的事故報告,已經自認其存在疏忽大意的過錯,故本案不適用該限賠條款。
●係爭貨物損失金額多少?
迪通公司主張,應當按照其實際向託運人及收貨人賠付的款項合計80餘萬元來計算。法院認爲,對於貨損的數量、程度、價值,原告均未提供直接證據予以證明,鞋子雖然被雨淋溼,但畢竟不是全損,經過翻箱修復後,收貨人接收了絕大多數鞋子。原告要求按照與託運人及收貨人協商的賠償金額進行賠償,依據不足。
●簽訂的《協議書》有效嗎?
法院認爲,該協議雖然最終沒有實際履行,但協議並不因此失去效力,且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雙方當時對客觀損失的一種認定。在本案無法評估貨損實際金額的情況下,應當尊重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
最終,法院按《合同法》規定,判決被告上海添鑫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貨物損失人民幣31萬元。
業內說法
上海市快遞行業協會相關人士表示,在發貨人未保價的前提下,快遞單背面的條款,包括“限賠條款”在內,應視作有效。一旦貨物發生問題,發貨人可以通過向國家郵政總局申訴或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同質賠償。但是,在現行《郵政法》相對“粗線條”、相關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類似的民事判決出入很大,區級判決後到市級法院改判,或在上海宣判後到外地被改判的情況也曾發生。在此提醒消費者,除了對貴重貨物保價外,“認真填妥快遞單”對今後認定貨物價值也很重要,因此,貨物的類型、名稱要儘可能詳細填寫。
本報記者徐軼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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