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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推銷奶粉最高罰3萬
本報綜合消息
醫院推銷奶粉,最高面臨3萬元的罰款。衛生部起草的《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即日起至12月4日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不得促銷母乳代用品,包括減價銷售、贈送產品、禮品、樣品,以及產品展示、積分回饋、發放產品宣傳資料等;不得以低於市場價向醫院銷售母乳代用品;不得以推銷母乳代用品爲目的,向醫院提供設備、資金和宣傳資料等,以及資助培訓、會議等。
較之1995年發佈的《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此次徵求意見稿還進一步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不得以推銷母乳代用品爲目的,與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保持任何形式的聯繫,包括電話、短信、信函、郵件、上門推銷等。
徵求意見稿還特別強調: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不得在本機構內,開展或者允許他人開展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宣傳活動;不得將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和嬰幼兒的個人信息提供給母乳代用品生產者和銷售者。
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若違反該條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1995年發佈的《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僅規定,醫療衛生保健機構或其人員違規,將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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