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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今年9月底的某晚凌晨3點多,家住塘沽的張先生因爲母親病危從家門口着急地攔截出租車。這時,司機劉健開着出租車準備回家休息,張先生將其攔下,劉健告訴他自己已經停止營業了,並把“停止營業”的標誌掛到車前。張先生將母親病危的情況告訴劉健,希望劉建能夠幫忙,將其送到漢沽。劉健聽後心軟了,但他又告訴張先生,到漢沽路遠不好走,如果張先生執意乘車一旦中途出現事故,劉健概不負責。張先生馬上應允了劉健。然而,劉健在路上由於車速過快,撞到前一輛車,張先生的胳膊也因此受傷,共花去醫療費1000多元。他事後找到司機劉健要求其賠償。劉健說明二人之前出事故概不負責的口頭約定,並表示張先生應當賠償自己車子損害的費用。
律師說法
天允律師事務所賈長亮律師說,“出事故概不負責”的口頭約定也就是一種載客運送合同。劉健沒有將張先生安全地送達目的地,違背了他們之間的約定,同時由於劉健超車的過錯行爲導致張先生遭遇車禍受傷,因此張先生有權主張劉健侵權,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但該條款違反了自願、公平原則,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生效條件。雖然張先生接受了劉健的條件,但他是基於迫切需要乘車而接受的,因此這項免責條款有失公平。另外,該條款還違反了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對於故意和重大而致人損害的責任,當事人不得通過設定免責條款而加以免除,所以,劉健和張先生訂立的免責條款無效,劉健應當對張先生進行賠償。(記者張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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