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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上週末,李先生和朋友們在某餐廳就餐,結賬時賬單顯示金額是46元,但是服務員卻堅持收李先生50元。李先生對服務員的做法非常不解,他找到老闆問及此事,但沒想到的是老闆回答說,餐廳規定每單的基本消費額度爲50元,不滿50元的也收費50元。李先生很氣憤,他覺得餐館的負責人應當提前告知自己,而在事後強行收費的行爲相當於強買強賣。
解答 :該餐廳的這種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因此該餐廳單方面制定這樣的條款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李先生可以與經營者協商和解或者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記者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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