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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波圖
本報訊(通訊員方瑩記者袁瑋)虹口區法院行政庭日前妥善化解了一起六十多歲承租人不同意新生兒落戶引發的戶籍案件。
今年3月,青青出生,青青的母親在本市沒有戶籍,青青的父親李先生戶籍所在房屋的承租人是張老伯,張老伯是李先生前妻的舅舅。李先生認為,根據《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規定,新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於是向派出所提出青青隨父親的戶籍進行出生登記的申請。
派出所根據相關規定,辦理涉及六十歲以上的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房屋轉移、過戶、交換和戶口遷入等手續時,應當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並查驗老年人簽名的書面材料。於是,派出所向張老伯詢問,張老伯明確表示不同意青青的戶口報入。據此,派出所以不符合現行戶口政策為由對青青出生登記申請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嗣後,小青青以原告身份訴被告派出所不予辦理出生登記。青青的監護人李先生要求派出所撤銷《戶口類審批意見書》,准予辦理新生兒報出生。
被告派出所辯稱:按照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可李先生並未提供他的戶口簿;經征詢房屋承租人張老伯的意見,張老伯表示不同意青青戶籍報入。因此派出所作出不予批准戶口報入的決定。
法官經過庭審發現,李先生在本市另有產權房,他之所以將戶口一直留在前妻的舅舅那裡,是基於兩人之間還有債權、債務關系未了結。法院合議庭考慮到,青青雖然是隨父李先生申報出生登記,但與張老伯房屋內的家庭類戶籍中的其他任何人均無親屬關系,而李先生的戶口保留在該戶籍內本身也是一種非正常狀態。因此若強行予以申報,既有違戶籍制度的設立初衷,也不符合社會公眾的慣常認識。
法官做起李先生與前妻的協調化解工作,從法律和情理的角度向兩人詳細闡明李先生戶籍繼續滯留對雙方均會產生的不利影響,包括戶籍、拆遷款項等後續糾紛不斷的可能性,並耐心疏導雙方情緒,在債務關系上互諒互讓。最終促使李先生與前妻達成解決債權債務糾紛並落實青青出生登記的和解方案,了結兩人的債權債務糾紛,李先生將戶口遷出。同時,法院又協助李先生將戶口遷至其自有產權房,再將青青的戶口隨父申報進入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