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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安法院聯合相關部門對當事人進行訴前聯調。王躍峰攝
在試點探索訴前聯調工作中,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和政法委、綜治辦、信訪辦、公安、檢察、交通、衛生、婦聯等多部門、多組織建立良好的互動協作關系,構架出『點、線、面』的矛盾化解體系,化解了一大批糾紛。
點動成線勾勒訴前聯調雛形
今年年初,吳某夫婦3歲的孩子在深圳市寶安區某醫院醫治後死亡。吳某夫婦在與醫院交涉後無法達成賠償協議,帶著20多名親屬多次前往醫院、政府鬧訪,並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後,寶安法院快速啟動訴前聯調機制,與法援處、區衛生局聯手調解,僅8小時,雙方便達成和解協議,並迅速落實了賠付款。
寶安法院主動協調政府職能部門,搭建了『勞資糾紛、醫患糾紛、交通事故糾紛』三個類型化糾紛聯調平臺。
勞資糾紛聯調模式。寶安是外來務工人員大區,勞資糾紛成為影響轄區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2006年,寶安法院與區司法局、區勞動局聯合,在轄區開展勞動爭議人民調解進駐勞動站聯調試點工作。當年年底,全區12個街道辦事處就有10個設置了勞動爭議聯調工作室,聯合調處了勞動爭議糾紛1254起,涉案人數逾萬人。
交通事故糾紛聯調模式。寶安是交通事故多發地區,2008年初,寶安法院與區司法局、交警大隊聯合出臺了關於處理交通事故案件聯調互動的工作文件,在交警大隊設立巡回法庭,協助交警部門調處糾紛。近三年來,平均每年調解交通事故案件超過650件,佔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的近70%。
醫患糾紛聯調模式。針對近幾年來醫患糾紛頻發的現狀,2009年以來,寶安法院與區司法局、區衛生局等部門聯動,形成醫患雙方自行和解、人民調解員及援助律師幫助和解或申請衛生局調解、法院調解三種糾紛解決模式;並在聯合調解中引入專家諮詢、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線動成面織就訴前聯調網
2010年12月27日,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深航)的服務代理人以鄭某和劉某身體殘疾不能行走為由拒絕為二人辦理登機手續,兩人極力爭取並簽署了《過錯責任承擔聲明》,纔被允許登機。
鄭、劉二人心情大受影響,郁悶的情緒在他們看到深航網站上『完全不能走動的輪椅旅客不予承運』這一規定後徹底爆發了。『深航的拒載行為給我們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傷害,請求確認深航侵害了我們的平等權和人格尊嚴權,要求其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鄭某和劉某將深航訴至法院。
寶安法院啟動審前調解程序,請來人大代表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在多方努力下,深航承諾盡快完善相關服務。2011年3月15日,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和解協議,法院以調解書的形式予以確認。
自2009年3月起,寶安法院在『三個模式』成功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審前調解』工作機制,對訴至法院的所有民事案件在排期開庭審理前由調解的法官全部調解『過濾』一遍(法律規定不能調解的除外),調解不成再轉入業務庭排期開庭審理,使審前調解成為相對獨立的一個前置程序,把大量的民事糾紛化解在審前階段。
面動成體訴前聯調漸成體系
深圳大運會前夕,左某因對區公安分局、區檢察院不滿而四處上訪、鬧訪,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接到案件後,寶安法院征得左某同意,決定由訴前聯調工作室啟動訴前聯調程序。
經過向相關部門了解情況,調解人員得知左某自1996年便開始上訪,情況嚴重,調解人員立刻聯系了區政法委、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區信訪局等相關部門對該案進行聯合調解。經過三次聯調,相關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左某自願息訴罷訪,一起長達15年的信訪案,在寶安區訴前聯調工作室的聯合調處下順利解決。
經過幾年的發展,寶安法院訴前聯調機制日益成熟、完善。2007年至今,先後出臺系列文件,讓訴前聯調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得以制度化、規范化和長效化。
今年以來,寶安法院已受理民商事案件12941件,通過訴前聯調和審前調解程序,成功調解撤訴4794件,訴前調撤率達37.05%,大批醫患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涉及人身重大權益、當事人情緒激烈、對抗尖銳的矛盾糾紛得以妥善調處,這些案件的平均結案周期只有6.1個工作日,90%以上都自動履行。
廣東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梁偉發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鄭鄂前來視察時充分肯定了寶安法院訴前聯調工作成績。
鏈接
訴前聯調是指糾紛進入法院,先由法院聯絡公安、檢察等部門以及人民調解組織等單位的聯調員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成功並達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予以司法確認,賦予其強制執行力。調解不成再進入立案程序。
『三快』機制鋪就
『解紛高速路』
近年來,寶安法院在探索訴前聯調機制的同時,在審判階段探索建立『快審速裁』工作機制,在執行領域探索推行『快速執行』工作機制,形成了具有寶安特色的快調、快審、快執『三快』工作機制。
『快調』就是將所有來立案的民商事糾紛(法律禁止的除外),一律導入審前調解程序、訴前聯調程序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立即轉入排期開庭程序進行審理,實現調解與審判、審前調解與案件流轉的無縫銜接,從而成批量、高效便捷地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
『快審』就是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由專人快審、小額民商事案件由專門法官速裁,並與此前推出的民商事糾紛『快速審理』機制銜接;
『快執』就是將執行人員分為快執組、普執組和復執組。所有執行案件都經過快執組過濾,工作期限為一個月,一個月內無法完成快執的案件流轉到普執組,普執組收到案件四個月內無法結案的,即制訂執行方案並專項登記,以便案件的後續監督管理,杜絕案件久執不決。
目前,審前調解的案件平均結案周期縮短到6個工作日;快審民事案件的結案周期為22天;快審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由原來的25天縮短到16天;快速執行案件平均結案周期僅為12天。
通過適用『三快』工作機制,大量案件走上了快捷高效處理通道,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從制度層面保證了司法工作的高效、便捷、廉潔,從根本上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