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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應聘至一家企業工作,雙方約定享受五險待遇。工作兩年後,企業仍未給李某繳納社會保險。幾經交涉未果,李某申請仲裁,仲裁委做出裁決,僅支持了一年內的社會保險。李某不服訴至法院,法院以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爲由駁回了李某的起訴。隨着法院的駁回,裁決也失去了法律效力。之所以如此,緣於最高院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需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此規定被普遍解讀爲,僅就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麼,今後企業未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職工該如何維權?
天津理工大學法政學院王玉榮人民法院應予受案
首先,社會保險爭議屬於仲裁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社會保險問題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
其次,社會保險應該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社會保險方面的爭議,經勞動仲裁後,勞動者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我國沒有設立專門的勞動法庭,勞動爭議案件又採取了一裁兩審的處理模式,故經仲裁裁決的案件,法院應作爲民事案件來受理。況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享受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應該賦予當事人司法救濟。
最後,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駁回起訴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舉報,也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報。因爲社會保險糾紛屬於競合性糾紛(即同一事實或行爲引起的勞動法律關係和行政法律關係的交叉),因此,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與《天津市社會保險費徵繳若干規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對拒不繳納社險的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必要時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徵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督促無效時,還可以報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罰。
紅橋區法院研究室主任南寶龍
社會保險爭議屬行政救濟範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了勞動爭議的範圍,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糾紛囊括其中。從廣義上理解,社會保險爭議既屬於仲裁的範圍,又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但具體到哪些類型的社會保險爭議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哪些不屬於,司法實踐歷來存在分歧。我個人認爲,不宜將司法權任意擴張,應當尊重我國目前已有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依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社保機構是社會保險的管理機關,有責任徵繳用人單位欠繳的保險費。因欠費或者因繳納基數、繳納年限發生糾紛,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爭議,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私權糾紛,不應作爲民事審判的對象,勞動者應當尋求行政救濟。如果社保機構窮盡行政管理手段仍無力解決,應當告知勞動者不能解決的原因,此時可以認定勞動者因社會保險權益被侵害且無法補救,這無疑會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當產生消極損失時,則屬於人民法院的主管,勞動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主張由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盧彥民
依法可提起民事訴訟
目前對於因社會保險而引起的糾紛案件是否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案範圍,我國勞動法律作出了相關的界定。根據20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4)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適用該法。其確定了社會保險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依法應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同時,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0條:“當事人對本法第47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就是說,社會保險糾紛案件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依法對該類案件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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