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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停車後沒拉手剎,汽車倒溜司機被自己開的車撞死,這種看似荒誕的事在現實中卻接二連三地發生。對於這類事故,保險公司通常不願賠償。最近福建廈門思明區法院將一遇難司機認定爲第三者,要求保險公司以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賠償。
法院在這類案件中適用第三者責任險是合適的。根據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定,“第三者”是指在車輛發生意外事故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不包括該車上人員和投保人。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不是固定不變的身份。當司機下了車,他就不再是駕駛人,而成爲第三者。任何一個人都不會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更不願意讓自己所開的車輛撞死,當他走下汽車,被自己的車傷害,如果不能作爲受害者得到賠償,這就相當於否認車禍的發生,更不合乎實際,也不利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因此,司機因疏忽而導致事故發生,相當於車外人員被撞死,第三者責任險應自動啓動。
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汽車作爲現代交通工具,本身就不完美,風險很多,即使窮盡人類的智慧和注意力,也難以完全避免悲劇的發生,這正是汽車文明對於現代保險業提出的要求,保險業正是應市場的這種需求產生和發展,而對保護受害者利益和對風險的化解,正是保險業存在的基礎。其實《保險法》也規定,對於合同條款解釋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解釋。
既然司機被自己車輛撞死的情形在現實中會出現,而且總是鬧到法院才能收場,這說明法律解釋條款的模糊,不利於同類案件的處理和糾紛的解決。這就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釋對相關條款明確化,這樣,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就能自覺履行賠償責任,當事人的利益就能很快得到保護,避免交通事故發生後產生糾紛,從而有利於交通事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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