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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報道住建部副部長齊驥言論,稱已開工的1000萬套保障房約1/3存在『挖坑待建』情況。為此,住建部下發通知,要求此類房屋年底前務必完成地基結構的施工,僅搭建施工現場圍護設施或僅開挖基坑的,不計入已開工套數。(《京華時報》11月13日)
究竟什麼叫『開工』,顯然不能沒有標准,否則的話,假如隨便『挖上一鍬』,堂而皇之的搞上個奠基儀式,便算作開了工的話。所謂『開工令』,不過形同虛設,骨子裡更是毫無約束力。而現實中,盡管全國1000萬套保障房號稱已如期開工,但既然其中1/3不過是『挖坑待建』,這樣的如期開工,其實並未讓保障房承諾的兌現離得更近。
好在,對於保障房開工的湊數現象,住建部並未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而是承認了其中的水分,並明確了保障房開工的標准,即僅僅搭建施工現場圍護設施或僅開挖基坑的,不計入已開工套數,對於1/3急促開工的情況,住建部更下發通知民股權額要求年底前完成地基基礎結構施工。
看來,僅僅挖個坑,已經無法蒙混過關,既然保障房的開工令有了新的驗收指標,挖了坑之後,至少還得想方設法完成地基基礎結構纔能交差。不過,挖坑也好,完成地基施工也罷,這些其實都不過是保障房建設中的部分環節而已,將『開工令』細化到地基基礎結構,是不是就算萬事大吉,保障房的按期按質兌現是否就算是有了保證,恐怕仍然不容樂觀。
應該說,1000萬套的保障房建設任務量的確不小,能夠踩著『大限』開工,或許也算是殊為不易。不過,即便挖個坑就算開工的現象可能有些極端,但從不少地區的保障房建設進度的報道來看,豎個招牌,進駐七八個工人,開進一兩輛挖掘機,這樣的開工現場的確相當普遍,與其說是如火如荼,毋寧說更像是在作開工狀。而現實中,為了規避土地新政中對遲遲不開工土地的收回,開發商們也早已深諳這類『形式化開工』,只要豎個牌子,開進去一輛工程車,便算是開工大吉,至於進度如何,何時完工,則完全不在議事日程。從這個角度來看,『挖坑式開工』的保障房,會否同樣只是為了應付檢查,恐怕並非全是杞人懮天。
而按理來說,保障房承諾的兌現,開工時間固然需要保證,但僅有按時開工,顯然還遠遠不夠。畢竟,保障房歸根結底其實是要保障居住的,既然如此,相比開工,何時完工顯然要更為重要。而之所以住建部設置了開工『大限』,其用意也絕不僅僅是讓保障房工地如期動工,而更在於這些保障房要如期交付試用。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論是挖坑待建,抑或是三三兩兩的工人,屈指可數的機械工程車,如此開工,究竟何時纔能完工,顯然不容樂觀。
可見,假如開工僅僅是為了應付『開工令』,開工之後卻並不能按照相應的進度推進保障房工程的進展,這樣的『開工』其實意義不大,甚至更像是為了開工而開工。從這個意義上說,相比『開工大限』,對保障房建設其實更應設置『完工時限』,只有真正卡住了保障房建設的工期,纔能避免『開工大限』的約束流於形式化。
而除了『開工率』和『完工率』,保障房建設同樣不應忽略的是『配套率』。事實上,保障房的目標既然是為了滿足低收入群體的居住之需,那麼,基本的居住配套,顯然不應在保障房規劃與建設過程中被忽略。畢竟,真正意義上的居住其實絕不僅僅是有個住的地方便萬事大吉,更不是蓋個樓便可以交差。恰恰相反,居住其實有著住房之外的更多內涵,公共配套,生活配套的到位,正是不可或缺的前提。而現實中,保障房的建設更多聚焦於住房本身的建設,卻疏於配套的建設與到位,卻是個普遍現象,而獨立的一棟樓,突兀的一個小區,則更是保障房的常見景觀,由於相關配套的付之闕如,生活的不便,甚至生活成本的高企,甚至反而讓一些保障房項目供過於求,乏人問津。
基於上述視點,『挖坑式』開工其實更多暴露了對於保障房建設的考核還有著漏洞和不完善之處,只有同時設定『交付期』與『配套率』等保障房建設的系列標准與紅線,保障房的『開工令』纔真正有意義,『開工期』也纔不會因為缺乏進一步的考核支橕而遭遇『挖個坑便算開工』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