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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我們還沒離婚,拆遷安置房的產權證辦在了我公公的名下,現在我還能住這房子嗎?要是我公公賣了房,我能主張權利嗎?”由於離婚,原本作爲拆遷安置人口的戴女士近日遭遇難題。
戴女士家住北京,前年與丈夫程先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戴女士說,2003年她與程先生及公公婆婆共同居住,共同居住的房屋屬於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證登記在戴女士的公公名下。按照當時的拆遷政策,每個安置人口可享有50平方米的回遷購房指標。“當時拆遷安置合同中安置人口爲我們4人。拆遷時,拆遷人總共給安置了3套住房。這3套房子的購房人均是我公公,房產證也辦在我公公的名下。”就戴女士的一系列疑問,北京市盛峯律師事務所的李鬆律師進行了詳細解答。
戴女士問:對於登記在我公公名下的房屋,在離婚後,我是否有權利居住?
李律師答:根據您所述的情況,上述3套房屋屬於回遷安置房,該安置房實際上是對您們一家四口人進行的安置,並不是對您公公一個人進行安置。雖然您現在離婚了,但當時你屬於安置人口之一,所以你對安置的房屋仍然享有居住權。
戴女士問:這3套房屋是不是歸我公公一人所有?
李律師答:這個問題比較複雜,要看這3套房屋是基於什麼因素取得的。一般回遷的安置房是基於原拆除的房屋以及戶籍登記人口兩方面的因素進行安置的,基於宅基地上的房屋所獲得的回遷安置房應當屬於您公公婆婆的個人財產。對於每個安置人口所享有的50平方米的回遷安置面積,你享有份額。
戴女士問:我公公有權利將房屋賣掉嗎?
李律師答:因爲這3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均登記在您公公的名下,如果您公公將房屋出賣,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是不需要你到場的。如果購買方也向您公公支付了相應的房款,購買方就善意取得了該房屋。您無法再將所售房屋追回,但是您公公應當對你作出合理的補償。
戴女士問:對於這3套房屋,我該如何主張權利?
李律師答:因爲您公公已經取得了3套房屋的產權證,您與您的前夫也已離婚,目前已經具備分家析產的條件。您可以要求您公公對您所享有的房產份額,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補償;也可以對相應的房屋份額主張所有權。林靖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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