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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業主花逾百萬元買下一套商品房後,認爲該房屋的暖氣地埋管安裝存在問題,於是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然而,由於對開發商已經失去信任的該業主始終不同意對方進行維修,而只要求其賠償自己70年取暖的電費,致使兩審法庭最終均“無奈”地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市民趙某於2006年與本市一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位於東麗區東麗湖的一套建築面積爲188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價款爲116萬餘元。合同簽訂後,趙某如約交納了全部房款、契稅及維修基金,開發商於2008年5月交付了房屋。取得房屋後,趙某認爲該房屋的暖氣地埋管安裝存在問題,就此提起訴訟。一審庭審中,雙方對存在暖氣地埋管安裝問題後的修復及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金額產生爭議,但趙某堅持其主張成立,並不申請對維修方案及產生的費用進行司法鑑定、評估。
原審法院認爲,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趙某已全額履行購房的付款義務,開發商應按合同約定交付符合交付條件的房屋。趙某認爲其所購房屋在暖氣地埋管安裝上存在問題,開發商認可在小區內存在此類問題,但具體到趙某的房屋尚不能確定。如果趙某房屋確實存在此問題,開發商應承擔修復義務,具體維修方案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由相關部門進行司法鑑定。現在,趙某既對開發商給出的維修方案不認可,同時也不申請進行司法鑑定,因此法庭對於其經濟損失無法確定,對於其要求的開發商賠償70年的取暖電費損失20萬元、供熱費1萬元的主張難以支持。
二審開庭前,趙某申請對訴爭房屋的地採暖工程質量進行鑑定,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委託本市一工程諮詢管理有限公司對訴爭房屋採暖設施是否符合圖紙設計要求,按設計要求進行修復的方案和價格,因鑑定及維修對房屋裝修造成的損失等進行鑑定。得出的鑑定意見爲,房屋一些施工做法和施工質量問題影響了室內採暖效果,應進行維修。地採暖修復費用爲5萬餘元,因鑑定及維修房屋裝修損失費用爲17萬餘元。對於此鑑定報告,趙某表示認可,請求按鑑定報告認定的數額由開發商對自己做出賠償,且明確表示不同意由開發商對房屋進行維修。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依據此規定,本案中開發商應首先承擔修復責任,而後承擔賠償責任。在其明確表示願意承擔修復責任的情況下,趙某卻堅持不同意對方進行維修,堅持自行修復,只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這既不符合合同約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對此訴請難以支持,依法予以駁回。(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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