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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由此可見,定殘意味着治療結束,治療結束則意味着不會再有賠償發生。然而下面的案例卻對這一“傳統法理思維”提出了挑戰。
張甲駕車將孫乙撞傷,交管部門認定:張甲負主要責任,孫乙負次要責任。後經法醫鑑定,孫乙的傷殘等級爲九級,因孫乙需進行植骨手術,後續治療費需1萬元。孫乙要求張甲賠償後續治療費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張甲賠償後續治療費等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9萬餘元。那麼,張甲是否應當賠償孫乙後續治療費?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任波
“再治療”費用應獲賠償
我認爲,張甲應當賠償孫乙後續治療費。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7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根據該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定殘之後,其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等六項費用,賠償義務人都應當予以賠償。
另外,按《解釋》第19條第2款的規定,後續治療費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據此,在孫乙提供的法醫鑑定結論證明其需後續治療費的前提下,該後續治療費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需要指出的是,傷殘等級的評定時機以治療終結爲準,爲此,從理論上講,評殘後是應該沒有後續治療費的。但是,在實踐當中確實存在定殘後發生後續治療費的情況。鑑於此,法院可以根據《解釋》的上述規定和公平原則解決後續治療費的問題。
西青區法院研究室楊長青
莫盲目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一般意義上說,定殘之後就代表了治療意義上的終結。而在治療沒結束、身體未完全恢復的情況下,一般是不應進行傷殘等級鑑定的。但是,實際情況總是很複雜的,有一般情況,就有特殊情況。如果說病情已經基本穩定,其他的治療在醫學意義上已經不影響身體的傷殘等級,這時,也可以先進行傷殘等級鑑定,而這就產生了後續治療費的問題。後續治療費用是否應得到法院的支持?我認爲,如果後續治療與身體的傷殘等級在醫學意義上已無關聯,則應當支持。如果後續的治療能夠影響已經鑑定完畢的傷殘等級,一般情況下,會減輕已經評定的傷殘等級,這會使被告重複支出一部分殘疾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當然,如果後續治療加重了原告的傷殘等級,也會出現減損原告正當利益的情況,都是不公正的。所以,在後續的治療可能影響傷殘等級的情況下,不要先盲目進行鑑定。
就本案而言,如果原告的植骨手術實質上並不影響已經鑑定的傷殘等級,則被告的後續治療費應當得到支持。如相反,可建議原告在治療終結後再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如果傷殘等級鑑定已經完畢(被告也已經實際支付了殘疾賠償金),而原告後續的治療又與先前的傷殘等級有一定的關聯,則此部分的治療費用,法院無法支持。
天津財大法學院教研室主任崔華強
後續費用可一併要求賠償
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按照過錯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我國《侵權責任法》也規定,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中,賠償損失是侵權責任承擔的一種重要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解釋》第19條第2款規定,後續治療費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本案中,後續治療費用是在法醫鑑定時確定的,可以要求與已發生的醫療費一併由張甲賠償。本報記者王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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