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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只有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機動車事故認定爲工傷。今後,工傷認定範圍將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另外,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員工等羣體擬納入工傷保險。
昨天,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召開聽證會,13名代表對《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辦法”)進行聽證。據悉,這13名代表由勞動者、用人單位負責人、律師、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自願報名組成,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負責人顏利詳解了新辦法的諸多亮點。
補助標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10多萬提高至39萬
過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爲10多萬元。華菱鋼鐵人力資源部門的聽證代表樑海冰認爲,原來的標準偏低,對於有些剛結婚,生了小孩的成年人來說,這點補償根本不能滿足家庭生活的需求。他坦言,“參加聽證會是來找答案的,作爲一名人力資源工作人員,我經常感到內心很糾結,員工遇工傷一方面要站在公司立場合理合法地處理,可站在員工的立場,看到處理結果又不忍心。”
解讀:顏利稱,修改後的辦法提高了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如將工傷保險待遇中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亡補助金由過去的10多萬元提高到39萬元。此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工傷等級的不同都較之前有一定的提高。
認定範圍擬擴大到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對於工傷認定範圍,來自湖南第一師範的聽證代表提出了一連串的問題:“學校老師經常患腰椎盤突出算不算工傷?開運動會時老師不小心骨折了能不能算工傷?騎電動車或自行車撞了牆或是行人,算不算工傷?……”
解讀:顏利稱,過去只有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機動車事故爲工傷,今後認定範圍將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更多的職工,也更符合當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根據規定,一師範代表提問中所列舉的這些情形暫時還不能認定工傷。
職業病解除合同應先健康體檢
來自湘煤集團的一位聽證代表反映,有些職工退休或離職幾年後發現患了職業病,這時又返回來找單位要求認定工傷,這種情況如何把握?
解讀:顏利稱,《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要進行健康檢查,但很多用人單位沒有履行這一義務。新辦法新增相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勞動關係終止、解除時或辦理退休手續時,應當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體檢結果告知職工,再辦理離職或退休手續。被確診爲職業病的應認定爲工傷,並享受相關待遇。診斷爲疑似職業病的職工退休後被確診爲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未主動對職工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後被確診爲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工傷待遇。因爲一個勞動者常常在多個單位工作,都可能患職業病,這樣規定是強化用人單位責任,否則無法落實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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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方式工傷認定或實行行政裁量權案例指導
“很多認定往往有爭議,在甲地認爲是工傷,在乙地卻又不算了;有些地方認定的級別重、有的地方認定的級別輕,這樣一來,對老百姓的權益是一種損害,行政機關的公信力也受到影響。”省政府法制辦社會立法處處長尹平生表示,新辦法將對工傷認定實行行政裁量權案例指導制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理相同的工傷認定事務,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應當參照已經發布的典型案例。”尹平生表示,工傷認定本身就是一個行政裁量的問題,今後將選擇本省工傷認定行政裁量權的典型案例送省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審查合格的將由省政府對外發布,作爲參照。
新成員公務員等羣體擬納入保險範疇
新辦法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新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會計師事務所、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等羣體納入工傷保險範圍。顏利解釋,公安等政法機關要求參加工傷保險的呼聲很高。有聽證代表提出,公務員不在《社會保險法》的調整範圍內,將其納入工傷保險覆蓋範圍不合適;且公務員在各方面的保障比一般羣體高,沒必要。來自某律師事務所的戴曙光表示,參加工傷保險的主體擴大了,意味着能享受權益的羣體範圍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