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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並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女職工的產假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年發佈施行以來,對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徵求意見稿擬根據《勞動法》第七章關於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將條例名稱改爲《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爲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徵求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內容納入條例,並根據目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禁忌勞動範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同時,考慮到禁忌勞動範圍需要根據社會實際情況不斷調整,爲避免因禁忌勞動範圍的調整而導致條例頻繁修訂,徵求意見稿將禁忌勞動範圍作爲條例的附錄加以列示,並規定:禁忌勞動範圍需要調整時,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公佈(第三條)。
關於產假天數和產假待遇,徵求意見稿有如下變化:
一是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條第一款)。
二是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細化了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周的產假(第七條第二款)。
三是爲了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八條)。
爲了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