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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20歲”的《民事訴訟法》迎來了一次大修——民訴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公開徵求民意。在修訂過程中的“證據”類別裏,新增加了“電子數據”的內容,也就是說今後QQ聊天記錄、微博私信、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都有可能成爲訴訟證據。
現實中不少人在打官司時,手裏就掌握着電子郵件、網上交易記錄等相關的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中,也曾出現過電子證據被採用的實例。在5年前,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就審理了國內第一起電子郵件侵權案,電子郵件作爲證據已被法庭採納。
因而,民訴法修正案草案考慮將電子證據列爲訴訟證據,應當說也是大勢所趨。然而,其自身特點又決定了即便其法律地位予以確認,但在取證、調查覈實上仍然存在着諸多模糊地帶。電子證據與普通證據最大的區別就是其網絡虛擬性,人們在網絡空間的言論、交易到底在多大意義上可以作爲呈堂證據,引入電子證據會否加大司法實踐的風險和不確定性,需要慎重考量。
就電子交易而言,一個完整的電子交易行爲,相當於一個商業合同的完成,其中的交易記錄,作爲訴訟證據,法律理應支持。如《合同法》第11條已明確將電子郵件和數據交換列爲書面形式。但具體到QQ聊天記錄、微博私信,則另當別論。
涉及幾個疑問尚待釐清:其一,網絡語言存在着易刪除和易修改性,因而,如何對其真僞進行覈實調查,就成爲其中關鍵。而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普通用戶要想舉證很難,面對專業網絡服務提供商,處於證據劣勢的用戶很容易因無法舉證而承擔敗訴風險,這顯然有失公平。
其二,作爲訴訟證據的電子數據應保存下來,但微博私信、聊天記錄的保存只能通過視屏截圖、紙質打印等副本形式轉換,那麼是否參照國際慣例,賦予電子數據副本和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也需要法律的突破。然而電子數據的副本更易修改,真僞鑑定更復雜,這預示着司法風險和不確定性相應增加。
其三,在網絡實名制都難以普及的當下,輕易地將微博私信、QQ聊天記錄作爲訴訟證據,似乎過於理想化。
因而,民訴法大修爲電子證據正名,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立法進步,但由此帶來的司法風險不能小視。如何界定電子證據,電子郵件、QQ、MSN的聊天記錄以及微博私信等電子數據能否成爲訴訟證據,未來的司法解釋必須作出進一步的界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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