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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吳梅宋雪城記者邵雋)我國首個房產經紀管理辦法正式“落地”,本市近日下發通知,強化對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爲的處罰和責任追究。《通知》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爲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爲。
業內人士表示,治理中介市場亂象,必須完善相關法規,加大政策的執行力。對此,本市出臺新規,要求全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申請書、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到市國土房管局房地產市場管理中心備案,接受資格審查。中介機構應在其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執業人員情況、服務項目、收費項目以及標準、經營地址及聯繫方式等信息。
國土房管部門將每兩年對已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不合格的經紀機構,如出現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爲,逾期三個月仍不改正的,在市國土房管局房地產信息網和本市主要媒體上公告並註銷備案證明。
爲保障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杜絕捲款逃逸等詐欺行爲,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經紀機構全部納入監管範圍,並公開信息建檔備查。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應公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房地產經紀機構發佈的房屋信息必須經委託人書面同意,並如實發布房屋坐落、面積、樓層及銷售價格。
市國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近期將出臺《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共包括房產出售、房產承購、房屋出租、房屋承租四個文本,向社會推廣使用。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原來經紀機構自行制定的文本將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