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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非法之法”,消除制度歧視;着力制度建設,實現就業公平;設置入職限制,須受法律約束……較之往年相關報告,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日前公佈的《2011年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更注重從制度措施上提出了相關改革建議。
《調查報告》稱,就業歧視應當“始於制度,終結於制度”,通過制度建設落實法律規定,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
審查廢除涉嫌就業歧視條款
由於在現行的公職人員招錄中,存在很多制度性歧視,這些歧視以抽象性法規規章形式出現,造成非常嚴重的歧視後果。在目前司法體制中,因上述抽象性的規範造成的損害無法獲得司法救濟,導致很多制度性歧視無法得到解決。《調查報告》建議由全國人大和相關機關展開對造成涉嫌制度性就業歧視的法規規章的集中審查清理,廢除其中涉嫌歧視的條款。
如根據《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十六條規定:報考公務員,需要年齡爲18週歲以上,35週歲以下。在這一規定影響下,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招聘中也都相應要求了年齡限制。
《調查報告》敦促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廢除其中有關對艾滋病、糖尿病和血液病患者的規定等。報告稱,該標準第十九條中沒有區分在潛伏期的艾滋病人與發病期的艾滋病人,構成健康歧視;糖尿病是非傳染性疾病,據學者推算目前我國糖尿病患者人數已高達9240萬,20歲以上人羣中,總體患病率達到9.7%,如此龐大的患者數量,造成的歧視後果也十分嚴重。
另外,醫學意義上的“血液病”含義很廣,但並不直接導致影響職業的後果。以近年來發生的“地中海貧血基因歧視案件”爲例,醫學專家鍾南山認爲“在廣東地中海貧血者占人羣的12%,其中絕大部分是沒有症狀的”。因此標準中對血液病患者的規定,也構成了健康歧視。
據介紹,2010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重新制定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後,除有特殊要求的職位外,錄用公務員對於色弱、身高、體重均不再有限制。但在招錄一般警察(含司法警察)中,對於身高、體重和視力還仍保留大量限制,這也構成了身體特徵歧視。
建立就業歧視審查機制
消除就業歧視,最終還要寄希望於制度變革。《調查報告》呼籲,建立由用人單位的自我審查、招考機關的統籌審覈、上級機關的指導督促、權力機關的立法和監督質詢等構成的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審查機制。建議國家公務員局制定反歧視的指導性文件,要求中央國家機關人事部門在提交職位要求時不得有歧視性要求,以及要求各級公務員局應當積極承擔對於招考職位限制是否構成就業歧視的審查職責;招考機關建立“就業歧視黑名單制度”、公佈年度招考計劃時同時公示招考條件等。
《調查報告》指出,從制度建設的角度,應當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實現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和糾錯。對於因入職限制造成的公民就業權利損害,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行政複議。上級機關應當對該入職限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
在目前中國並未設立類似“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專門機構的情況下,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人大可以組織對於就業歧視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接受公民關於就業歧視的投訴,並對公務員招錄中的就業歧視問題展開監督質詢。
要加強相關反歧視方面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制定。並在借鑑國外相關立法和實踐的基礎上,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反就業歧視立法,針對當前突出的就業歧視問題作出規定,同時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救濟措施和救濟機制,以保障勞動者遭受就業歧視後能夠獲得有效救濟。
現實中只有少數就業歧視案件得到受理,更多的制度性歧視案件往往被排除出受案範圍。《調查報告》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歧視案件應當納入受案範圍,並應明確在就業歧視案件中,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就業歧視的認定上應採取嚴格標準,涉嫌構成不合理的區別對待均應視爲歧視;明確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建立對於就業歧視受害者的精神賠償制度。
《調查報告》指出,反就業歧視的根本動力在於公民平等就業意識的覺醒,在於公民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反對就業歧視。當整個社會都意識到,如果不身體力行反對就業歧視就可能成爲就業歧視的受害者時,真正有效的公共參與纔有可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