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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採購、公費出國、公車使用,不能管住“三公”消費,就意味着公民向公僕託管的“皮夾子”沒拉拉鍊。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佈“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首次擬就機關事務管理設立行政法規,其中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定期公佈“三公經費”。
國務院此舉,順應民心,是利國利民之舉,意義重大。管不住“三公”消費,公共財政支出變成“無底洞”不說,更爲關鍵的是,失管的“三公”消費行爲,就像一家人僱請的管家拿着主人的錢去吃喝玩樂,這還會將家園之安全、家務之整頓付諸笑談,正事不做,正氣不存,試問家園何以興旺?
此番國務院擬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定期公佈“三公經費”,是將公開定性爲行政責任,是強制性的。反腐向制度層面尋出路,這可以說是事關民心向背的創舉。但問題是,受公衆擁戴的好政策,如何才能執行到位?正如公衆所擔心的:實施者就是受益者,這是個問題。如不能執行到位,恐怕制度規定的相關問責也會落空。必須用法律和行政追責管住“三公”消費,由此才能剎住侈靡之風,正氣纔會擡頭,舉國才能同心共求國家之昌盛。
沒有相應的監督就稱不上有質量的公開。自縣級以上政府,包括仍未公開“三公經費”的省級以上政府,理應認識到大勢之所趨,主動作爲;而個別以幾個簡單數據搞了搞形式“公開”的單位,也要認識到民心的向背,有所思量和準備。從中央部委到省級政府,再到縣級以上政府,恐怕國家關乎行政責任的“三公經費”公開要求,也應讓縣級以下的政府部門有所觸動和準備。根據發達國家的“三公”消費公開經驗,我們除了配套相應的法規,以及人大的定期監督和問責,關鍵是要充分運用電子網絡技術和電子政府系統,採取有利於預算信息公開的會計技術,設立專門欄目便於公衆查閱。把“三公”消費置於公衆的廣泛監督之下,“公開”的意義才能實現。
監督不是目的,防止行政濫用權濫用錢纔是目的,必須用法律和行政追責管住“三公”消費。在完善管理制度和標準的基礎上,管理制度一定要細要嚴,沒有嚴格的管理精神和制度,就很難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倡導厲行節約的風尚。從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衆看到了良法的影子。但如何建立大家對法的認同感和遵從感,恐怕依法問責,以規追責,是不二法門。只有當一項法律成爲社會認同且受益的規範,則信任可期,良序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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