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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相對滯後,各族人民羣衆法治觀念淡薄和維權能力相對較低的現實,使得傳統意義上止步於法律適用的司法能動已很難滿足各族人民羣衆的司法需求,民族地區更需要司法的積極關注和主動服務。
一、發揮司法智慧創造性地適用法律
創造性地適用法律是指允許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價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規則,發揮司法智慧,運用司法經驗,充分考慮民族政策和民族習慣,在不違背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充分使用法律解釋、政策考量、利益平衡、漏洞補充和法律推理等法律方法,理性並靈活機動地行使裁判權,對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斷。
1.法律適用需經民族政策考量
法律具有一般性和穩定性,既難以調整到民族地區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又難以適應轉型時期民族地區不斷變化的社會狀況。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一般均具有針對性、動態性、靈活性的特點,它往往會根據民族地區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變化而及時調整,對社會形勢的轉變反映較快。因此,在民族地區實施法律時不能脫離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指導,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特別是一些具體的民族政策,有助於法的執行和適用與民族地區的形勢相適應,促使法律的實施合乎實際。法官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自覺融入政策考量,尤其是在一些疑難案件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處理過程中,應主動納入公共政策分析,分析如何處理案件才能在最大限度上保障涉案羣衆合法權益的同時,有效地服務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的大局。爲此,法官應當把適用法律與民族政策有機結合起來,用政策來填補法律、法規的相關漏洞,或是以政策爲導向適當變通脫離民族地區實際情況的法律、法規,避免因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而帶來案件處理結果實質意義上的不公。
2.民族習慣法的司法適用
朱蘇力教授認爲“習慣法是堅硬的軟法”。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法官經常會遇到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衝突的情形,這些衝突不僅表現在刑事方面,也表現在民事方面,此外在執行程序、處罰方式上也存在一定的矛盾與衝突。此時,法官要強化對社會效果的價值追求,即在適用法律時,注重民族地區對國家法適用程序和處理結果的認可度,避免出現“片面強調案件在法律上的處理結果,機械套用法律條文,使法律脫離社會和民衆的期待,導致裁判結果雖然在法律上說得過去,但老百姓卻不理解、不認同、不接受”的局面。爲此,法官在裁判過程中不應公式化地強調以國家法來同化民族習慣法,而應當超越單一的國家法維度,綜合、統籌、全面地分析和考量案件所關涉的各種因素,給予民族習慣法足夠的包容和尊重,相信其與國家法是可以協調和兼容的,並努力尋求二者的妥協與合作,以使得案件處理既能充分理解和尊重民族習慣法及其所代表的民族地區傳統法律文化,又能體現出現代法治的價值追求,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因地制宜創新法院調解工作機制
調解在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和堅實的基礎,少數民族羣衆歷來注重用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民族地區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司法調解工作,將調解作爲一種制度化、專門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強化職能、能動司法,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自覺主動地運用調解方式處理矛盾糾紛,把調解貫穿於立案、審判和執行的各個環節,貫穿於一審、二審、執行、再審、申訴、信訪的全過程。
糾紛調解過程中,法官要因案制宜、因地制宜,尊重、順應民族地區傳統習俗,用好當地固有的調解本土資源,積極尋找情、理、法的切入點和平衡點,努力實現依情調解、依習慣調解、依法調解等多種調解方式的有機結合,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以幫助糾紛當事人分清是非、化解矛盾、消除隔閡。在調處涉及少數民族的糾紛時,要積極針對糾紛的特殊性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係及糾紛產生的背景,儘量安排少數民族法官使用民族語言調解,與當事人充分交流並以其樂於接受的方式對其進行勸導,儘量說服當事人本着自願互利的原則達成妥協與和解。同時,民族地區各級人民法院需將司法的社會職能主動延伸,推動構建適應民族地區特點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在堅持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大調解各司其職的前提下,主動加強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在程序對接、效力確認等方面的協調配合,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相互銜接,並進一步建立健全民族地區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使得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在競爭中共存,各自發揮其固有的功能,形成一套共生互補的綜合性糾紛解決體系,讓各民族羣衆自由選擇,以便更好地實現其所認可的公平與正義,在更大程度上爭取案結事了人和。
三、積極主動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有效服務是能動司法的核心。民族地區各級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就要把保障民生作爲工作重點,不斷完善各項司法便民、利民、護民制度和措施。民族地區大都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羣衆出遠門辦事存在諸多困難,進行訴訟活動十分不便。爲了方便案件糾紛的及時解決,各級法院特別是一些基層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應改變坐堂辦案的傳統做法,採用“巡回法庭”工作方式,大力加強巡迴審判工作力度,建立糾紛解決的便民“直通車”,主動深入民族地區田間地頭審案,切實解決各民族羣衆訴訟困難的問題。同時,要認真落實民族地區困難羣衆訴訟費用的緩、減、免,加大對困難少數民族當事人的司法救助活動,保障各族人民羣衆公平、平等地享有司法資源。此外,提倡設立社區法官工作室或建立法官對口聯繫制度,加強各民族羣衆的交流溝通,確保反映在司法領域內的各類問題得到及時、有效、有序地解決。
另一方面,民族地區各級人民法院應主動承擔起司法所肩負的社會責任,積極迴應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司法需求,在履行審判職能的同時以積極有效的司法活動和服務措施,適應發展方式變革和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爲努力維護民族地區團結穩定、加快民族地區科學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例如,民族地區生態環境大都比較脆弱,隨着當地經濟的快速發展,生態環境又遭到了進一步的破壞,環境保護形勢不容樂觀。法院在處理有關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案件時,要適時提出有針對性的司法建議,爲民族地區加強生態保護和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服務。當然,民族地區各級人民法院履行司法的社會職能延伸並不意味着司法權可以肆意擴張,堅持能動司法,不能損害法官的中立性,更不能超越法院的自身職能,否則就可能使司法喪失獨立性,使社會糾紛解決的分工趨向不合理。
四、結合民族地區實際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民族地區多處於西部邊遠地區,經濟、教育、文化等諸多方面發展滯後,國家法律在這些地區的普及率低,當地羣衆法律知識匱乏,法治觀念極其淡薄,嚴重阻礙了民族地區法治化與現代化進程。爲此,因地制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少數民族羣衆法律認知水平是民族地區人民法院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是民族地區人民法院能動司法的必要內容。
首先,民族地區人民法院應積極配合當地司法行政部門的普法工作,協同司法行政部門大力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多領域的普法教育活動,發揮綜合效能,着重宣傳憲法、主要的部門法以及民族區域自治法律,使法治的基本觀念和法律的基本內容儘可能地得到最大化普及。
其次,民族地區人民法院應立足自身業務,開展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民族地區生產力水平低、以農牧業生產爲主、羣衆生活環境相對封閉的現狀特點決定了民族地區許多矛盾糾紛都涉及宅基地安排、山林地界、草場分配、飲水通行等現實的生產、生活利益問題。人民法院在處理這些矛盾糾紛時,要以案說法,用身邊的事普身邊的法,適時地針對這些問題開展普法教育活動,這樣就能把開展普法宣傳與解決羣衆最直接、最關心、最現實的問題結合起來,使羣衆易於接受,達到“解決一起糾紛,教育一片羣衆”的目的。
再次,民族地區人民法院要平等尊重當地傳統法律文化,並注意發掘其中的有利因素,夯實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文化基礎。傳統對於法治現代化的影響,絕不僅僅體現在法律條文中。之所以要平等尊重當地傳統法律文化,就是因爲其代表着民族地區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法條可以隨着立法者的意志而變,但爲人們約定俗成的道德信條、頂禮膜拜的宗教信仰等傳統卻不易爲國家強制力所屈服。法制宣傳必須注意發掘民族地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合理成分,發揮其積極影響,以其爲載體並儘量將現代法治的基本觀念和精神融入其中,效果自然會比較理想。
最後需要注意一點,法制宣傳切不可重義務而輕權利。權利作爲現代法律制度的核心已深入人心。但是,在民族地區長期存在並支撐當地社會運轉的民族習慣法卻還多是以義務爲本位的義務性規範,導致羣衆權利意識薄弱。因此,民族地區人民法院應藉助處理一些典型案件的時機普及權利意識,向廣大少數民族羣衆宣傳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教會他們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讓廣大羣衆充分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並從中獲益,他們纔會逐漸樹立起對國家法的信賴,民族地區整體法治意識淡薄的尷尬局面纔會有所改觀。
五、加強法官隊伍建設以完善能動司法主體
人民法院是能動司法的主體。加強民族地區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全面提升法官的法律素養,對於能動司法在民族地區的順利開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民族地區多處在邊遠地區,經濟文化發展滯後,法學教育不發達,法律人才引進不足,導致民族地區法院高素質法官相對匱乏,法官司法能力較低,而且還因民族特點和民族差異而具有的特殊性,使得民族地區法官隊伍現有的能力水平難以滿足能動司法的要求,全面提升法官法律素養刻不容緩。首先,應通過教育培訓、函授學習、業務討論、法官講壇等多種形式提升法官的專業素養,培養出一批高素質的少數民族法官。其次,要全面提高法官待遇,積極改善其工作、生活條件,吸引高素質法律人才來民族地區服務,減少和避免民族地區法官隊伍的人才流失。再次,要增強法官對民族地區歷史文化、人文習俗的瞭解認同。博登海默曾說過,“一個在處理問題時只懂法律的法官,只是一個十足的傻漢而已,並極易淪爲人民公敵。”民族地區法官要深入民族社會,通過文獻學習、理論培訓、與少數民族羣衆溝通交流等方式,學習、瞭解該地區的傳統法律文化,以及該民族特有的社會歷史、人文習俗和民族精神,並利用這些社會知識準確認識和把握民族地區糾紛發生、發展的內在屬性,從而能動適用法律、理性靈活地處理案件。最後,要加強法官的服務意識教育。能動司法是高效主動的服務型司法,民族地區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應傳承發揚馬錫五爲民服務的司法思想,強化司法爲民措施,把對各族羣衆的感情、對民族工作的熱情、對法治事業的激情融入到工作中來,堅持能動司法,服務各族人民羣衆,服務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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