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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華偉繪
公信力決定生命力。如果『第三方』缺乏獨立性、專業性、權威性,只是『和事老』、『和稀泥』的角色,就會成為擺設
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草案)》規定,廣東各地級以上市都要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這標志著廣東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將納入法治軌道,『醫鬧』有望淡出『江湖』。
近年來,我國進入矛盾凸顯期,醫患糾紛日益增多。由於患者維權渠道不暢,導致暴力衝突屢屢發生。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處理主要有兩條出路:一是行政調解;二是法律訴訟。然而,對於患者來說,這兩條路都是障礙重重。行政調解缺乏公信力,法律訴訟耗不起。在這樣的困境中,很多患者選擇了成本低、見效快的『醫鬧』方式。
醫患是一對矛盾體。由於患者和醫院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對稱,訴求也不同,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對於有錯還是無錯、錯大還是錯小,很難達成一致。在醫患雙方之間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專業的第三方調解機構,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第三方調解機構能否立得住,關鍵是看有沒有公信力。可以說,公信力決定生命力。如果『第三方』缺乏獨立性、專業性、權威性,只是『和事老』、『和稀泥』的角色,就會成為擺設,甚至很難生存下去。
從各地的成功實踐來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應具備以下特征:第一,具有公益性,運行經費由政府承擔,而不是從醫患雙方收取;第二,具有獨立性,不隸屬於衛生行政部門,也和醫院沒有利益關系,但可隸屬於政府或司法部門;第三,具有專業性,建立一個包括法學和醫學人纔在內的權威專家庫,共同參與醫療過錯鑒定,保證調解結果公平公正,使人信服。
當然,醫療糾紛解決的最大難點,還是賠償問題,將調解與保險相結合,是第三方調解機制成功的重要經驗。目前,有的地方雖然建立了人民調解機制,但因醫院未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使得調解成功的案子成為『空調』,患方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因此,在醫院中推行醫療責任保險,是調解成功的重要保障。凡是涉及賠償的醫療糾紛,公立醫療機構不能『私了』,必須經第三方調解。調解成功後,保險公司以調解結果為依據,代醫療機構進行賠償。這樣一來,既化解了醫院的風險,也保證了患者的利益,堪稱雙贏之舉。(白劍峰)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