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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楊某在魚塘釣魚時,魚竿不慎觸碰魚塘上方的高壓線,致其觸電死亡。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了這起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5月8日,楊某等人到常熟市某村蘇某經營的魚塘釣魚,經與蘇某的妻子徐某商談後,雙方確定垂釣費用爲八人一天550元(含午餐)。徐某收取垂釣費用後,楊某等人即各自尋找合適的位置開始釣魚。在釣魚過程中,楊某的魚竿不慎觸碰上方10KV的高壓電線,致楊某觸電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5月12日,常熟市公安部門出具屍檢鑑定書,結論爲楊某系電擊死亡。
另查明,楊某觸電事發地上方10KV的高壓線爲116上真線,距離地面垂直高度爲8.8米,其產權爲某供電公司所有。距離觸電事發現場約15米處有一倒塌於草叢中的警示牌,其上標示的“高壓危險、禁止釣魚”的字跡已淡化。楊某是垂釣愛好者,已從事垂釣活動近四年,事發前其經常組織垂釣活動。事發時楊某使用的魚竿長約13米,碳素材質,能導電。
又查明,2010年1月村委會與蘇某簽訂《魚塘承包協議書》,約定村委會將上述魚塘承包給蘇某經營,承包期爲2年。村委會與供電公司還就116上真線簽訂安全協議一份,約定村委會作爲魚塘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禁止垂釣者在高壓線下釣魚。某供電公司無償提供“高壓危險、禁止釣魚”安全警示牌,由村委會負責維護並確保安全警示標誌完整、可靠發揮效用。供電公司不具備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其上級主管部門爲某電力公司。
根據查明的事實,常熟市人民法院確定楊某本人承擔20%的責任,蘇某承擔45%的責任,村委會承擔20%的責任,供電公司承擔15%的責任。遂判決蘇某賠償原告36.7萬餘元,村委會賠償16.3萬餘元,供電公司賠償12.2萬餘元,電力公司對供電公司的上述賠償義務不能履行部分承擔清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村委會提起上訴。
蘇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審法院作出的責任比例認定並無不當,村委會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但因原審被告蘇某在二審期間死亡,故依法判決變更蘇某應承擔的責任由其繼承人徐某、蘇某某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來承擔。
(馬會錢敏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