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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楊先生問:我從2008年到今年9月在重慶某技校做臨時工。去年我生病住院,由於用人單位沒有給我買醫保,我只能自己支付醫療費。現在我想找單位報銷醫療費,請問可按哪個法規報銷?
重慶漢尊律師事務所劉滿江律師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社會保險待遇包括門診、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等。楊先生可依據這一規定,向單位要求賠償醫保報銷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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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晚報記者王明實習生洪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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