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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南京12月2日電(記者顧燁)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2日對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劫持肇事人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審理,被告人田某某被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2011年2月18日,田某某與馮某某發生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馮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3月23日,兩人在無錫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濱湖大隊華莊中隊協商交通事故賠償事宜,肇事人馮某某拒絕了受害人田某某提出賠償人民幣10萬元的要求。田某某一時激憤,突然手持一美工刀片將馮某某劫持。在場人員勸阻無效後報警,特警將田某某制服併成功解救人質馮某某。田某某隨即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無錫市濱湖區檢察院以涉嫌綁架罪批准逮捕田某某,法院認爲檢方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但指控罪名應予變更。被告人田某某因對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處理不滿而提出鉅額賠償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爲應構成敲詐勒索罪,其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因此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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