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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焦點1
飲用時是否過期
三元公司及京客隆超市懷柔分店均認爲,徐先生購買牛奶時間爲6月24日,但其飲用的時間爲6月27日,已經超過牛奶標明的7天保質期。
徐先生稱,牛奶包裝上的生產時間是6月20日,保質期爲7天,如果按照包裝上標註的“巴氏消毒時間爲上午10點”推算,牛奶的保質到期時間應爲27日上午10點,但是他妻子飲用牛奶的時間爲27日上午9點,所以並未過期。
徐先生告訴記者,他查閱了《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該規定中有保質期和保存期的規定。其中明確寫明超過保質期限,在一定時間內,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而保存期過後,食品則不宜再食用。所以徐先生認爲,牛奶打開時變質嚴重,該牛奶應該早在“保質期”到達前就已經變質。
庭審焦點2
是否違規捆綁銷售
徐先生認爲,京客隆超市出售三元牛奶時,將即將過期的牛奶作爲贈品與另一盒較新的牛奶一起出售,卻沒有對此作出說明,違反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規範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
京客隆超市懷柔店認爲,這點與徐先生的索賠沒有因果關係。(記者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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