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社會觀察
很多人沒有注意到,我國目前的法律服務主體除了律師、“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等,其實還有另外一個主體——基層法律工作者。
基層法律工作者出現於上世紀80年代初,由於當時我國剛恢復律師制度,律師極爲稀少不能滿足需要,於是通過在鄉鎮或街道建立法律服務所,利用貼近基層、便利羣衆、收費低廉等優勢,面向基層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而隨着近年來律師代理和公民代理的“崛起”,法律服務所正在逐步淡出人們的視野。
筆者近日走訪了上海市川沙鎮法律服務所——一家成立於1986年、被評爲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單位的法律服務所,該所主任瞿金國告訴筆者,服務所目前編制有10人,其中5人在信訪辦、1人在政治辦,真正從事服務工作的共計4人。“我們接待室有一個‘司法信訪綜合服務窗口’,每天都有老百姓來諮詢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我們也爲他們提供免費的訴訟引導、撰寫訴狀等服務。2011年1月至10月,共有701人次來訪,這些還不包括電話諮詢的。”瞿金國表示,服務所目前承擔的主要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包括社會穩定工作、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等,其中交通事故、勞資糾紛的調解工作頗有成效。“我們調解勞資糾紛,最多時有幾百人,最少時是三四人。”
當問及服務所工作人員是否具備法律知識時,瞿金國說,在接待諮詢的4人中,有3人具備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資質證書,並且嚴格按照司法部頒佈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每年申請執業證的年度註冊。
隨着採訪的深入,瞿金國這位法律服務所的“元老”也坦言,川沙鎮法律服務所主要針對的還是本地區居民的法律服務,而且由於是提供無償服務,所以出庭代理當事人案件的情況比較少,基本還是停留在訴訟前的指導和調解上。該所目前是浦東新區爲數不多的幾個還算“正常工作”的服務所,浦東新區很多服務所已經名存實亡,有些則改頭換面與街道“合夥”,由街道提供場所,服務所爲街道做矛盾調解工作,但這樣的“服務所”與瞿金國所在的川沙鎮法律服務所完全不同,管理上也欠規範,“那些法律服務所可以搞創收,而我們不行,我們是政府行政撥款的,不搞有償服務。”
事業編制與市場經營的掙扎、服務範圍與機構管理的侷限,造成了法律服務所的尷尬和混亂,這也許讓更多的諮詢服務公司有了可乘之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