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986年開始實施的系統性、全國性的普法規劃持續了25年,憲法和其他部門法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普及,廣大人民羣衆具有了基本的法律常識、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羣衆的法制觀念普遍得以提高,同時權利意識也獲得了大幅度提升,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觀念與能力不斷提高。隨着社會整體教育層次的提升和法制教育的持續開展,尤其是網絡、廣播、電視、報紙等現代傳媒手段的廣泛採用,客觀上擴展了百姓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降低了他們找法、用法的難度,過去那種因不懂法、不知法而違法的現象已經不多見了。但是,這並不等於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性降低了,更不意味着法制宣傳工作不需要存在了。相反,在現代社會多重利益交織、多元文化並存、多種觀念碰撞的情景下,法律在定紛止爭、重塑利益格局中具有其他規範形式難以企及的優勢,這反而更加凸顯了法制宣傳的重要性。法制宣傳的層次化、精細化應當是今後格外關注的策略之一,這裏談談審判過程中的法制宣傳。
審判過程中的法制宣傳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具體性、個別性。審判過程中的法制宣傳的客體是訴訟案件,它雖然也會涉及大量的法律知識,但所有法律知識的傳授都是以案件爲中心,是爲案件的解說服務的,審判過程中的法制宣傳將從前看起來冰冷、死板的法律條文變成鮮活的生活故事,個體在對案件事實的剖析中,實現對於法律的感性認識和情景化理解,與傳統的法制宣傳相比,可謂殊途同歸,但是其效果尤其是影響力、穿透力卻要遠大於後者。第二,依附性、專屬性。審判過程中的法制宣傳的主體專屬於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作爲案件的裁判者,無論是對案件的事實認定還是案件的法律後果,都更具有解說的權力和資格,其意見的權威性同樣是其他任何主體所無法代替的。審判過程中的法制宣傳依附於案件本身,是審判活動的自然延伸,申明案件背後的爭點、爭點背後的法理、法理背後的精神是審判過程中法制宣傳的重要任務。第三,時效性、及時性。審判過程中的法制宣傳的時效性與新聞事件的時效性是一致的。案件的審理都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必須在法定時限內審結完畢,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以及審理後的一段時間內,這是對案件進行法制宣傳的黃金時間。以刑事案件爲例,貝卡里亞曾經說過:“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時間隔得越短,在人們心中,犯罪與刑罰這兩個概念的聯繫就越突出、越持續,因而,人們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罰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結果……只有使犯罪和刑罰銜接緊湊,才能指望相聯的刑罰概念使那些粗俗的頭腦從誘惑他們的、有利可圖的犯罪圖景中立即夢醒過來。”因此,越是在人們對於案件的事實記憶猶新時,裁判結果的出現和隨之而來、趁熱打鐵式的說理釋法型的法制宣傳越能起到對於整個社會道德、價值取向的引導和規範作用,越能夠讓人設身處地地思考違法、犯罪的嚴重後果,越能夠給人們帶來心理和思想上的衝擊。
審判過程中的法制宣傳與傳統的法制宣傳工作是共生的有機體,兩者不可相互替代又不可偏廢一方。但是在以往的實踐中,人們似乎更強調傳統的法制宣傳,而對於審判過程中的法制宣傳或多或少有些忽視,針對具體個案的公開解釋與釋疑更是少見。這種現象的危害不可小覷。第一,出讓輿論主導權,給輿論肆意解釋留下巨大空間。近些年來,社會對於法律的需求和對於法制的關注熱情日漸升高,越來越多的審判案件被媒體關注、報道從而上升爲新聞事件。媒體報道案件,或許是基於案件本身的法律價值和意義,例如許多冤假錯案;或許案件本身沒有太多法律難點,但是案件引發了人們的關聯思考和情感共鳴,例如清潔女工機場撿到鉅額財物;或者案件本身平淡無奇,但是案件的某些元素具有新聞噱頭而被媒體捕捉和放大,成爲有影響力的新聞事件。例如一些涉及“官二代”、“富二代”的案件。尤其是人類已經進入了網絡社會,網絡具有無限延展性、虛擬性等特點,是信息傳播和流通的絕佳場所,網絡是各種新聞事件和突發性事件的發酵場、滋生地和擴大器,一個案件經過多次傳播之後可能與其真實面目背道而馳,那麼社會公衆建立在虛假事實基礎之上的言論又有什麼理性可言?因此,如果對於本該澄清的某些事實不予澄清,輕易出讓輿論主導權,必然給某些個人的非理性宣泄留足了餘地,給輿論隨意猜測案件和肆意解讀判決留下了過於巨大的空間。因此在審判過程中及時公佈或者說明、還原某些真相彌足重要。第二,若背棄法制宣傳義務,會給司法的權威造成潛在損害。法律來源於生活,生活邏輯是法律的基礎,也是法律生命力的最終源泉。但是,法律邏輯與生活邏輯畢竟存在落差和斷裂,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未必符合社會公衆建立在生活經驗基礎之上的樸素正義觀和直觀認識,彌合兩者的衝突不能寄希望於向公衆灌輸抽象的、在他們看來空洞的法律理念,而應當結合具體的個案,通過對具體個案判決理由的說明,引導社會公衆理解法官的判決思維,從而拉近兩者之間的距離。否則有時給司法權威造成的損害是非常巨大的。
我國學者通常認爲“看得見的正義”是程序正義,體現了司法程序的設計以及司法裁判的過程的正義。言外之意,似乎實體正義是看不見的、不可捉摸的。其實,實體正義有時還真的不爲公衆所看見。實體正義在具體案件中沒有統一的標準,案件的事實和情節總是存在各種細微的或者顯著的差別,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也未必相同,這就使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一定的不可知性和不可預測性。例如,同一個死刑案件在不同法官那裏可能存在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的差別,在筆者看來這應當視爲法律允許的誤差。案件結果是如何得出來的?民衆自然更關心這個問題。審判過程中的法制宣傳,應當努力塑造公民對案件結果的可接受性,提升其認可度,在案件的常理、常識、常情化過程中,搭造實體正義與公民認同之間的橋樑,將實體正義也變成看得見的正義。須知,公民的法律信仰不是建立在法律規範的宏大敘述與口號化宣傳中,而是源於對具體案件的細微觀察與體認。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