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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前,小沈到超市買東西,在進入購物區前,小沈照例按照寄存操作流程將物品寄存在超市的自助式寄存處:將一元硬幣投入自助式寄存機後,箱子便會自動打開,同時退還一元錢並打印出一張附有密碼的紙。寄存好物品之後,小沈便放心購物了。可購物結束準備取回寄存物品時,意外的事情卻發生了,寄存物品不翼而飛。小沈焦急地與超市就賠償事宜協商,超市強硬地聲稱,損失由小沈自己承擔,超市無責。小沈實在是咽不下這口氣,來到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找到我,希望能依法要求超市賠償自己的損失。
聽完案情後,我先讓他們平靜心情,並給他們分析:時下,寄存丟失案件屢見不鮮,超市最終是否要賠償,一直存在爭議,而決定結果的關鍵有兩點:一、自助寄存機有無問題?二、超市是否履行了合理的管理和警示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從本案來看,小沈的寄存是無償的,若超市提供的寄存機本身符合寄存的功能,沒有使用上的其他瑕疵或問題,又有“免費自動存包櫃注意事項”的明確警示,對自助式的寄存機寄存的東西遺失,超市就不負責,這種寄存方式不同於人工服務檯的寄存。另外一方面,對於小沈所寄存財物的價值,也無證可循。
考慮到證據收集上的難度,律師去超市作了調查,瞭解到超市攝像頭維護不善,並未拍下盜竊者的影像資料;寄存機的警示標語並不明顯;另外,超市沒有專門保安人員進行巡視,這在法律上來講,就意味着沒有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在和超市方面進行了談判和協商後,我從事實及法律出發,明確指出,自助式寄存機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瑕疵,使當事人無法追回損失,超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律師的多方努力下,超市方面最終提出調解方案,自願補償小沈部分經濟損失,並盡力通過其他途徑幫助原告繼續尋找盜竊者。
此案最終有了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完滿結局,同時也給廣大市民提個醒:超市購物,貴重物品要隨身攜帶,不要放在自主寄存機裏,一旦發生類似糾紛,顧客對財物金額難以舉證,超市方面若已盡到警示和管理義務,要讓超市承擔最終的損失,在法律上還是比較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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