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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酒駕時,經常有醉酒者“耍酒瘋”,拒絕配合檢查。我省(山西)公佈《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若干規定(試行)》,其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可對行爲舉止失控的醉酒涉案人使用約束帶或警繩,約束至酒醒。
在查處酒駕過程中,不少醉酒者都有行爲失當,有人甚至辱罵、廝打執法人員,少數人爲了逃脫酒精測試,更是藉機“撒酒瘋”。
爲此,我省規定涉案人在醉酒狀態下,交通警察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並進行人身安全檢查,將涉案人帶至醒酒約束場所,約束至酒醒。對行爲舉止失控的醉酒涉案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警繩。對涉嫌醉酒駕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
爲防止酒駕者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意圖逃避法律制裁。我省明確涉案人被查獲後再次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標準的,也將立案偵查。
同時,《規定》還對“酒駕”現場調查、辦案期限、立案偵查等方面提出要求,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醉酒駕駛刑事案件,辦案部門將在三日內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記者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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