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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記者以《10天找了4部門,暖氣還是不熱》爲題,報道了市民劉女士在今冬供熱季遭遇的“測溫難”問題,截至記者發稿時,供熱部門仍未“騰出時間”到劉女士家中測溫。而許多市民也向本報反映與劉女士相似的遭遇,在要求測溫時被供熱部門以各種理由“婉拒”。測溫真的這麼難嗎?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市民反映
暖氣維修“馬上來”
上門測溫“咱不管”
與劉女士的遭遇類似,家住河東區七緯路附近的戴女士向本報反映,今年供熱季開始後,她家的室溫始終在十六七攝氏度上下徘徊,其間曾多次報修,維修人員也來上門維修過,但“暖氣不熱”的問題一直沒有徹底解決。
“暖氣一直熱不起來,我們要求測溫,但供熱站的人直接回復‘不去’。他們說只管維修跑冒滴漏,但不管測溫。”戴女士說,她曾幾次撥打《供熱合同》上提供的服務電話,向對方提出測溫請求,但一次也沒測成,“不僅我們家這樣,我們樓下的鄰居也有同樣的遭遇。”
記者調查
多位居民測溫要求
只有一個及時迴應
昨天下午,多位居民分別撥打了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五個不同的供熱電話,向對方提出測溫請求。
家住河西區海華里的孫女士撥打了該地區供熱站電話,工作人員瞭解了情況後記錄下具體地址、聯繫電話,並表示:“馬上就派人去測溫。”
家住河東區大直沽附近的黃女士就沒這麼“幸運”了。在撥通河東區供熱辦的服務電話後,黃女士剛剛提出測溫要求,對方便直接回答:“我們這兒不管測溫。”對方提供了另一個測溫服務電話,但黃女士先後5次撥打該電話,除首次撥打時爲“佔線”外,其餘4次均沒有人接聽。
除孫女士、黃女士外,其他幾位居民的測溫要求也沒有及時得到滿足,有的被告知“需要推遲一兩天才能到達現場”,有的電話則始終打不通。
對此,12319城建服務熱線的工作人員表示,與跑冒滴漏等暖氣報修類問題必須在24小時內回覆不同,目前天津相關規定中對於上門測溫服務並沒有時限要求,“根據規定,應在每天8:00-21:00進行測溫,如用熱戶有特殊要求,可與供熱單位協商確定測溫時間。”
業內人士
測溫沒有時限規定
人手不夠企業拖延
業內人士表示,相關供熱條例中確實缺少對測溫時限的要求,導致部分供熱單位以“協商”爲由拖延,不及時對居民提出的測溫請求進行回覆。“跑冒滴漏是我們最關注的問題,不及時處理可能會對用熱戶家造成財產損失,因此會第一時間進行搶修。而且相關文件中規定,必須在24小時內解決並記錄在冊,因此,我們對這類報修更加重視。而測溫類的要求,只有人手富餘的時候纔會去。現在採暖季剛開始,報修的電話特別多,很難派人手去測溫。”此外,按照相關規定,一旦入戶測溫證實溫度確不達標且雙方簽字後,用戶有權要求供熱企業相應減免供熱費。受此影響,在那些存在“供熱頑疾、久治不愈”的供熱區域,也不排除個別供熱企業存在不願入戶測溫的心理。
專家觀點
必須設“有效期限”
約束供熱服務進度
天津市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研究員汪潔認爲:“當暖氣溫度達不到要求,居民要求測溫時,有關部門應及時解決,但相關規定中僅強調雙方‘協商確定時間’,沒有規定應在多長的‘有效期限’內完成,這就給了一些不負責任的工作人員藉口,以‘脫不開身’爲由,不及時提供服務。”汪潔表示,必須建立更明確、可操作性更強的制度,對工作人員的工作進度進行約束性。
律師說法
引進第三方檢測
或可破測溫困局
天津市日久律師事務所張清武律師認爲,引入第三方檢測或許可以破解測溫困局。
張律師介紹說,在2010年6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中,第23條規定:供熱單位應當保證正常、穩定、連續按照規定供熱,在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加強巡視檢查,發現問題或者接到投訴,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熱。《條例》第20條同時授權“室內溫度測量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公佈。”
而目前,天津仍在沿用2004年出臺的測溫辦法。對於用戶來說,該測溫方法存在很大弊端,一是測量器具由供熱單位提供,是否準確不得而知;二是供熱單位往往在測溫前加大供熱溫度,導致測溫的結果幾乎都達標。
因此,如何規定供熱部門及時上門測溫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居民對於供暖的質量問題舉證較爲困難,一旦因供暖糾紛進行訴訟,大部分都會敗訴。而第三方檢測具有權威性、公正性,引進第三方檢測機制應該是今後發展的方向和趨勢。記者陳欣高立紅
新聞鏈接
室內採暖溫度怎麼測?
1.在每天8:00-21:00進行測溫,如用熱戶有特殊要求,可與供熱單位協商確定測溫時間。
2.使用經檢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銀溫度計或數字溫度計,示值允許誤差(準確度)爲±0.3℃,並且在測溫時應出示檢定證書。
3.選取被測房間中心位置(對角線交點)距地1.2±0.1米的高度爲測溫點。
4.測溫時應關閉室內所有門窗,待房間溫度穩定後開始測溫,測溫儀表示值穩定時結束測溫。
5.測溫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員應距離測溫點1米以上。
6.對同一用熱戶測溫,每天不超過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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