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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外地男子伙同他人,來津秘密竊取天津市某公園內的一對石獅,後被抓獲歸案。經鑒定,該對石獅子為不可移動三級文物。日前,該男子已被本市和平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王某今年45歲,系河北省雄縣無業人員,曾於2005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007年刑滿釋放。2010年8月8日,劉某(另案處理)受李某(另案處理)指使,糾集王某及孫某(另案處理),乘坐高某(另案處理)駕駛的出租車從河北省來津,並與事先聯系好的張某(另案處理)到本市解放北路某公園計劃盜竊院內的一對石獅子。張某僱用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於當晚來到該公園,在王某及孫某的指揮下,用木棍、小型卡車等工具將園內的一對石獅子盜走。劉某將石獅子交給李某,李某付給劉某現金3萬元。後劉某與王某、孫某將贓款瓜分並揮霍。警方於今年7月23日將王某抓獲歸案。經鑒定,被盜石獅子為不可移動三級文物,現已發還被盜單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竊取國家三級文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王某與同案犯系共同犯罪,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曾因盜竊被判刑,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鑒於王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考慮贓物已追回,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吉學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