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潘從武工資、獎金髮多少?怎麼發?這些原本都是企業方說了算的事情,今後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就要被改變了。本月起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爲職工向企業有序表達合理的工資訴求開闢了一個新渠道。
條例從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原則、適用範圍、協商代表、協商內容、協商程序、爭議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條例規定,工資集體協商內容包括: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一線職工工資收入及其調整幅度;工資支付辦法,津貼、補貼、獎金分配辦法;計時工資、計件單價、勞動定額標準;福利待遇、加班加點工資、醫療期待遇、帶薪休假工資待遇;女職工、殘疾職工等特殊羣體職工的保護待遇;變更、解除、終止工資集體協議的條件和程序;違約責任以及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
條例明確,工資集體協商的協商基礎包括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佈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地區、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上年度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及其他有關情況。職工方協商代表代表着職工的利益,條例規定,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協商代表的工作崗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企業違反規定,無正當理由降低協商代表工資、福利待遇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補發其應得的工資、福利待遇。無正當理由解除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企業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協商代表不同意恢復工作的,責令企業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