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張月姣簡歷】
WTO上訴機構成員。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司長、亞洲開發銀行歐洲局局長、中國知識產權談判代表、中國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和加入WTO談判的法律顧問。2008年6月1日開始擔任為期4年的WTO『大法官』。
【人物素描】
WTO上訴機構是WTO案件的終審機構,只有7名成員。而張月姣教授就是這7名『大法官』之一。她於2008年6月1日開始擔任為期4年的WTO『大法官』,這是中國內地人士第一次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擔任這一重要職務。
張月姣有著豐富的經歷。她曾經長期在原外經貿部(現商務部)工作,擔任過條約法律司司長等職務,參與了中美知識產權談判,任中國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和加入WTO談判的法律顧問。此外,她還在亞洲開發銀行工作多年。她的資歷完全符合WTO對上訴機構成員的要求:必須是公認的權威,在法律和國際貿易方面有突出的專長。
盡管『大法官』的工作在外人看來是非常枯燥和辛苦的,但她告訴我們,盡管工作非常累,但她喜歡WTO上訴機構的這份工作,這是她一生的專業追求。張月姣說:『當你從事一個喜歡的事業時,你不會覺得辛苦,因為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會研究新的法律問題,不斷地完善和豐富知識儲備,同時自己四十多年在國際經濟貿易法律經驗的積累得到應用,為WTO成員的爭議解決發揮了作用,感到很欣慰。而且,在WTO規則的解釋上,自己的很多意見被大家采納,自我價值得到了實現。』
在訪談中,我們還明顯感覺到她對WTO的熱愛。她說,WTO的運行機制是各個成員推動的,是一個連續不斷地談判和完善的一個機構。多年來的實踐證明,WTO在國際經濟、國際政治、國際關系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WTO也不是完美的,它也存在很多問題。她建議,WTO在一些新的領域應該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擔心和問題。WTO作為一個協議,應該實現總體上的權利義務平衡,並在具體規則上對發展中國家給予更多的傾斜。
在訪談中,她並沒有給我們講上訴機構審理案件的『內幕』,但她對WTO的認可和期待卻給我們『一錘定音』的感覺。我們相信,張月姣教授一定會在這個神聖的職位上為多邊貿易體制的發展作出傑出貢獻。
【訪談錄】
-訪談對象:張月姣
-訪談人:韓立餘史曉麗呂曉傑
問:作為WTO上訴機構成員,您如何看待WTO爭端解決機制在多邊貿易體制中的作用?
張月姣:盡管WTO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是,WTO的爭議解決機制是比較成功的,特別是它建立了常設的、具有終裁權的由7名法官組成的上訴機構。目前,上訴機構已經發布了105個上訴機構報告,處理了很多非常復雜的案子。同時,在條約解釋方面,雖然WTO案例不像英美法判例那樣具有先例和對法律補充的作用,但是,由於上訴機構嚴謹認真的行事作風以及各成員的廣泛信任,各成員普遍對WTO裁決具有法律期待,上訴機構的報告也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重視。同時,專家組報告也經常援用上訴機構的裁決。
我覺得,WTO爭端解決機制為各成員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爭端解決平臺。每個成員都可以利用爭端解決機制這一平臺發表各自的看法,這是每一個成員的權利。即使某個成員不作申訴方,也可以作為第三方參與爭端解決案件,只要爭議問題與其有關。
我們還可以看到,發展中國家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作用有所增強。很多來自發展中國家的律師和WTO問題專家在辯論上已經能夠和美歐專家平起平坐。此外,通過一些案例的裁決,它也能夠推動多邊談判,對多哈回合談判起到促進作用。
問:WTO爭議解決機制還有哪些不足?
張月姣:WTO爭議解決機制有很多方面需要改進。例如,在WTO爭端解決過程中,各方提交的文件越來越長,一份上訴文件就長達一千多頁。這種做法不僅拖延了爭端解決的時間,也增加了爭端解決的費用。
此外,對WTO協定的解釋過多地依靠字典確定某一條文的『通常含義』(ordinary meaning),這種文牘主義和法律學究化(legalistic)的傾向不利於便捷和公正地解決爭端。
另外,一些WTO協議對某些條款沒有作出具體定義或者解釋,因為WTO協議是多邊談判妥協的產物,自然會形成某些『含糊』條款,這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法官解釋條約的含義和撰寫裁決造成很大的困難。雖然WTO協議是歷經八輪多邊貿易談判的結果,但是,WTO並沒有官方的談判記錄或者談判備忘錄。因此,後人很難准確地了解當時談判者的真實意圖,這也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成員對條約進行解釋造成了困難。
問:據我們了解,關於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改革,一些成員的政府官員、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提出了很多建議。請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
張月姣:的確如此。改革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建議包括:增加WTO上訴機構『退回重審』的權力;建立常設的專家組;將聽證會公開;吸收法庭之友的意見;擴大WTO爭端解決機構的管轄權,將受理案件的范圍從政府間的爭端擴大到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爭議;裁決的執行應具有追溯性等。
對於以上改革建議,WTO已經通過漸進和個案處理的辦法予以改進。例如,在裁決中通過『完成法律分析』作出裁決,而不需要『退回重審』;在召開聽證會時,如果當事人要求公開並得到上訴機構合議庭的批准,可以公開進行;法庭之友的意見可以發給上訴機構,但不能太長;企業代表和律師可以作為申訴方或被訴方政府代表團成員參加WTO爭端解決案件等。
總體上看,盡管WTO上訴機構是一個比較新的常設機構,但其基本規則還是健全的。所以,我們進行的任何改革都應該慎重,不應對這種機制造成傷害。
問:作為WTO上訴機構成員,您是如何看待中國在WTO爭端解決實踐中的表現?
張月姣:應該說,在入世後,中國積極參與了WTO爭端解決機制。在入世初期,中國在幾十個案子中作為第三方參加案件審理,這是熟悉WTO規則和程序、接受培訓的難得機會。後期,中國開始成為被訴方,同時中國也開始作為申訴方積極參與WTO的爭端解決。這對人纔的培養以及在國內宣傳和普及WTO規則、對於利用WTO規則保護中國的權益是非常有益的。此外,中國政府還派出專家參加WTO規則的修改以及多哈回合談判。一批年輕學者、專家及政府官員也都非常關心WTO案件和專家組、上訴機構報告的情況以及WTO各項談判的發展情況。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幾個WTO研究中心,為人纔培養和推廣WTO法律、為政府的政策制定和開展WTO學術活動和國際交流方面作了很多貢獻。
問:您對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有何建議?
張月姣: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地位的提高,中國在WTO中的作用將越來越重要。當然,隨著對外貿易額的增大,貿易摩擦也將不可避免。這就要求我們的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政策和立法時,要充分論證與WTO條款的一致性,避免產生WTO爭端。但是,一旦出現爭端,就要用WTO法律和相關證據做好抗辯工作,以更好地維護中方的權益。
我覺得,運用好WTO規則,在爭端解決中獲勝以及在WTO談判和規則制定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關鍵是人纔。中國在『十二五規劃』中將教育放在優先地位是很有必要的。中國需要一批精通WTO規則、懂法律、懂國際貿易、善於談判、精通英文以及法文或西班牙文(WTO官方語言)、了解中國國情、有國際視野、具有團隊精神的復合型國際人纔。隨著中國在WTO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和WTO爭端案件的增多,中國應該加緊培養WTO高級人纔,只有這樣纔能提高中國的國際貿易競爭力,纔能在WTO中發揮出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