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若要說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意義,我認爲絕不僅僅是經濟的,甚至主要不是經濟的,而是它對中國文明轉型所起的難以估量的意義。我認爲就提升中國文明的意義來說,入世與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意義相仿,前者打開了思想解放的閘門,而後者開啓並推動了行爲方式的轉型:從人治走向法治。入世選擇了法治最容易的突破口——經濟行爲的法治化,它最終將使中國全面走上法治之路。
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周永坤
若要說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簡稱入世)的意義,我認爲絕不僅僅是經濟的,甚至主要不是經濟的,而是它對中國文明轉型所具有的難以估量的意義。我認爲就提升中國文明的意義來說,入世與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意義相仿,前者打開了思想解放的閘門,而後者開啓並推動了行爲方式的轉型:從人治走向法治。
中國文明有許多可圈可點之處,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它的弱點也是明顯的:人治的行爲方式。正是這一點,導致中國社會的週期性崩潰,導致人的自由的喪失,導致社會文明積累的緩慢。而入世選擇了法治最容易的突破口——經濟行爲的法治化,它最終將使中國全面走上法治之路。入世對中國法治的推動是多方面的。
首先,在對外方面,入世推動了中國與外部世界溝通方式的法治化。WTO是國家經濟活動的規則體系,在那裏,國家主權原則受到嚴格限制,國家只是作爲權利義務主體而存在,這無疑促使國家對外行爲的法治化。
其次,在對內方面,入世推動了國內治理模式的法治化,這就是法治政府建設深入持久的推動。“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現在已經成爲社會共識;WTO是市場經濟體的聯合,這個體制下的市場經濟是超越國界的,必然會對國家的治理行爲提出法治要求,從而促進國內的法治建設進程。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促進社會治理方式由運動式治理走向規則治理。前已論及,市場經濟是規則經濟,由於政治與經濟的不可分割性,規則治理的需求就不僅僅表現在經濟上,它會波及社會管理的各個方面。在這方面最爲突出的是,中國政府把世貿規則作爲在國內加快建立市場經濟的推動力,以世貿規則爲藍本加快市場經濟的立法。“入世”以來,中國政府以法治爲目標,廢止清理並新出臺了3000多個法律法規。
這些法規大多是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它的廢止與新的法律的制定,無疑改變了政府的治理模式。
第二,有限政府的理念深入人心。權力過度集中仍然是中國社會的大問題,溫家寶總理在第五屆夏季達沃斯論壇上曾提出要改變“權力絕對化和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入世後,市場經濟所必須的有限政府觀念以及市場自由的要求,對中國法治進程產生了重要影響。這方面一個重要的例子是司法審查。司法審查長期以來爲國人所否定,但是,WTO的宗旨是實現國際貿易自由化,消除各國政府的貿易壁壘,WTO規則的絕大部分內容是針對政府行爲的,是以政府的管理活動爲對象的。沒有司法審查,WTO的很多規定將成爲空中樓閣。因此,WTO在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中都規定了司法審查制度。這一制度對於限制政府行爲有重要的法治意義。正是在這一規定的影響下,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儘管舉步維艱,但是還是取得了一些進步。起碼在對外的經濟關係中我們已經接受並利用司法審查以實現自己的承諾。爲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我國也已經開始對最低層次的規則實行有限的司法審查。
第三,世貿組織的透明度原則促進“陽光政府”建設。世貿組織的透明度原則與陽光政府的要求是一致的,而陽光政府是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現在,透明度原則已經同人民的知情權相結合,適用於制定法律法規、規範行政管理等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紛紛出臺了與信息公開相關的規章,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出臺。
第四,傳播平等、權利觀念,逐漸消除制度中的歧視性內容,提高制度的權利含量。平等與權利是實質法治的內容,沒有這兩者,規則執行得再好也談不上法治。在這方面,WTO規則無疑起到了一定的啓蒙作用,其中最重要的當是國民待遇原則對國內法律平等的促進。國民待遇原則的接受,一勞永逸地結束了關於企業“姓外”、“姓中”的爭論,“姓資、姓社”的爭論,爲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實現和諧相處、共同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另外,對外國人國民待遇原則的適用,就使對本國公民的歧視性待遇失去了起碼的道義基礎,這促進政府加速清除歧視性規則的步伐。例如,政府出臺了一些平等對待外來工的政策措施,逐步縮小了城鎮居民與農民工的待遇差別。
上述“對外”與“對內”兩個方面是針對政府行爲的法治化而言的。其實,入世對法治的意義遠不至這些,它的另一個重要影響是文化上的。入世在消除中外經濟交流壁壘的同時,也在一定意義上消除、起碼是降低了中外文化交流的壁壘。因爲文化是隨着經濟流動的,中外商品的快速流通,必然加速中外文化的交流。在這一文化交流過程中,一方面使西方更好地瞭解中國,擴大中國文化的影響,同時也使西方法治文化更快流入中國。法治本身是一種文化現象,法治文化的流入對法治的促進自不待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