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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女士的家至今仍一片狼藉
突發火災
●杜女士的家7月26日起火,消防趕到並撲滅火災
遭到處罰
●經調查後,消防大隊給予杜女士行政警告處罰
狀告消防
●杜女士認為自己是受害者,要求消防撤銷處罰
一場火災,不僅燒掉了數十萬元的財產,還讓樂山人杜江濤受到行政處罰。『雖然只是警告,但是我想不通。』於是,杜江濤將樂山市中區公安消防大隊(以下簡稱市中區消防大隊)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其對她作出的行政處罰。
昨日上午,這起行政訴訟案在樂山市中區法院開庭。庭審中,雙方圍繞原告在火災中是否存在過失、被告對其做出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了辯論。據悉,該案將擇日宣判。
突發大火凌晨5點22樓公寓起火
杜江濤今年41歲,家住樂山市區萊佛士帝景小區一幢電梯公寓的22樓。火災發生的時間,是今年7月26日凌晨5時許。睡夢中的杜江濤一家4口,醒來時已經被困在了屋內。好在消防官兵及時趕到,將4人安全護送下樓。除杜江濤一家外,還有200多人被疏散。
但因為小區樓道消防栓沒有水,消防官兵只能從街上的消防栓取水。直到約30分鍾後,水纔接到起火房屋。當天凌晨6時許,大火被消防官兵撲滅。『但全都燒光了。』盡管消防部門認定火災損失約35萬元,但杜江濤認為實際損失超過100萬元,『光我就損失了約65萬元』。
『引燃』官司受警告後業主狀告消防
經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樂山市中區消防大隊分析認為,起火原因為書房內配電開關箱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8月3日,該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為杜江濤一家未履行好預防火災的義務,室內裝修使用了木質等可燃裝修材料,且書房內存放了大量書籍等可燃物。
8月12日,消防大隊出具《處罰決定書》,給予杜江濤警告的行政處罰。同時因樓道消防栓無水,給予小區物管單位四川匯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我是受害者,怎麼還要受處罰?』一怒之下,杜江濤將樂山市中區消防大隊告上了法庭。
消防觀點
配電箱多次跳閘業主存在過失
在《處罰決定書》中,樂山市中區消防大隊認為,杜江濤一家存在過失,屬於《消防法》規定的『沒有履行好預防火災的義務』。而根據《消防法》相關規定,『過失引起火災,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消防大隊認為,杜江濤一家的過失主要表現為:火災發生前,書房配電開關箱多次出現跳閘現象,業主並未采取維修、更換等措施;其家中的開關箱嵌入在書房書架內,而電器設施不能安裝在可燃物上;其家中采用了大量可燃材料裝飾裝修,且未經防火阻燃處理。
對此,杜江濤和律師則認為,自己一方不存在過失。原告方表示,開關箱跳閘是正常現象,說明開關箱能夠正常工作,就算火災是因開關箱故障引發,開關箱也是由開發商統一安裝,應該追究開發商而不是住戶的責任。原告方認為,作為一個普通市民,杜江濤一家已盡到相關義務。
業主理由
消防先處罰後告知處罰程序不合法
原告方在庭審中還提出,樂山市中區消防大隊的行政處罰程序違法。原告方表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消防大隊在做出處罰決定前,應該先告知當事人。然而該《處罰決定書》的落款時間為8月12日,而形成《告知筆錄》的時間卻是8月16日。
『也就是說,是先處罰再告知。』原告方認為,處罰前告知的目的在於,給當事人一個陳述申辯的機會,而此舉則剝奪了當事人的這項權利。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未先行告知的處罰決定不成立。
樂山市中區消防大隊則回應說,早在8月12日之前,就曾數次將處罰一事告知杜江濤。雖然《處罰決定書》落款是8月12日,但杜江濤實際簽收時間亦是8月16日,而同日《告知筆錄》也已形成。被告方由此認為,對其做出處罰的程序是合法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是充分的,請求法庭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文/圖華西都市報記者丁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