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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一僱工在作業中,由於風力強勁,從8米高的鐵架上重重摔落在地,造成其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經鑑定爲十級傷殘。在此情況下,責任應該由誰承擔?依據有關法律,日前,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判定僱主方應承擔傷者各項損失的全部責任。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在事故中受傷的任某與被告趙某系僱用關係。2010年3月25日上午9時左右,任某在本市寧河縣一集團工地進行工作時,由於風力強勁,從8米高的鐵架上突然被吹落下來,重重摔在地上,造成其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鑑定中心於當年9月13日爲任某作出傷殘鑑定,結論爲:任某的骨折致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爲十級傷殘。任某將趙某告上法庭後,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69000餘元。
原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爲,任某、趙某之間的僱用關係明確。任某在工作中受傷,趙某應承擔對他的賠償責任,確定其賠償任某各項損失的70%,即44000餘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不服,任某認爲趙某應該承擔自己的全部損失,趙某則覺得事故的發生全是因爲任某不小心,因此他自己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用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根據該規定僱主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不應以過錯作爲承擔責任方式。因此,原審法院根據公平原則認爲上訴人任某在僱用工作中應預料到風大可能發生危險,但仍走上鐵架工作而導致最後事故的發生,也應承擔一定責任,並據此判定上訴人趙某承擔任某各項損失70%的判決欠妥而應予糾正。據此,將一審判決中趙某的賠償比例由“70%”變更爲“100%”,計628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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