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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華愛國工程聯合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民政部經過認真調查覈實,該會因參與主辦“共和國脊樑評選活動”被處罰停止業務活動一個月,現已期滿,並履行了相關手續,目前即轉入正常活動(11日《京華時報》)。
200萬元換“常務理事”頭銜、舉辦“全國小記者培訓”斂財、違規舉辦“共和國脊樑獎”、數年沒有年審……“中愛聯”至少涉嫌“四宗罪”,只換回一個月的“禁閉”,這種處罰似乎與公衆期望相去甚遠。
按照現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把“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定性爲違規,“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此款規定,自我定性爲“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的“中愛聯”不但進行違背社會團體的宗旨進行營利活動,並且還涉嫌以各種方式斂財,從我們的常識角度出發,可以稱得上是“情節非常嚴重”,因此,相關管理部門有必要就最終的處罰措施及力度向公衆解釋清楚。
現在的社會團體出現兩個怪現象,一方面,按現行規定,社會團體必須找到“婆婆”,纔有資格進行報批,獲准之後再註冊,致使一些找不到“婆婆”的社會團體處於非法狀態,脫離監管帶來很大的社會風險;另一方面,個別業已找到“靠山”的民間組織,狐假虎威,派頭不小,膽子很大,假借“婆婆”的名義四處招搖撞騙。且拉大旗作虎皮,動輒冠以“中華”、“中國”、“共和國”的大名,悶聲發財。從“牙防組”到“中愛聯”,莫不如是。
一個理想的社會團體的管理模式是,准入門檻低,讓有志於社會服務的個人、團體都得償所願,身體力行,服務社會,履踐公民責任;退出管道通,嚴格監管,嚴肅法紀,對嚴重違規的社會團體及時清理出列,維持社會團體的良好秩序。現在有時候我們做得恰恰相反,准入嚴苛、退出困難;只重准入限制,疏於過程監管。長生不死,就容易成爲“千年老妖”,違規成本過低直接刺激違規衝動,助長違規現象。
不久前,民政部官員表示,今後擬給幾類社會團體“鬆綁”,不再需要找掛靠單位,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註冊。降低申請條件並不意味着准入容易,能否獲得審批纔是關鍵。因此,在降低准入門檻上,要做的事情還很多。除了准入,退出也應當比以前更重視,不能讓那些心術不正的社會團體胡作非爲而不受處罰,以致損害社會團體形象以及污染社會空氣。文/練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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