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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從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獲悉,原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副行長金年,因夥同他人私分單位小金庫貪污8萬元,逃亡11年後向南京檢方自首,獲刑6年。
1997年12月,金年在擔任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副行長主持工作期間,與該行另一副行長、辦公室主任三人將本單位小金庫中的22萬元進行私分,其分得8萬元。1999年東窗事發,在紀委調查期間,金年因害怕受到處罰祕密潛逃,一逃就是11年。
2010年10月,金年因無法忍受逃亡之苦,和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卜雲國取得聯繫,向其表露了投案自首的想法。金年說,逃亡11年來他先後在安徽、河南、陝西、甘肅等地流浪,用化名靠打零工生活,居無定所。由於常年過着隱姓埋名、顛沛流離的生活,加上整日惴惴不安,逃亡生活讓他苦不堪言。卜雲國藉機耐心向他宣傳政策,勸他勇於承擔過錯,儘快到檢察機關將問題談清楚。經過多次電話溝通,金年終於打消顧慮於當年10月12日到玄武區檢察院自首。
2010年12月初,玄武區檢察院對金年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爲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金年犯貪污罪向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1年8月3日,玄武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金年犯有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沒收財產2萬元,退出的贓款8萬元發還案發單位。後金年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卜雲國介紹,被告人金年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共同私分小金庫,屬於貪污罪中侵吞公共財物的行爲,其雖然實得8萬元,但夥同他人共同貪污,應對貪污的總數負責。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因金年投案自首,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故法院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體現了寬大政策。”卜雲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