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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九江大橋案今天上午在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石桂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石桂德辯護人當庭表示對判決結果有意見,石桂德兒子庭後對記者表示將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15日5時10分許,『南桂機035』船因偏離航道以及船長石桂德對航道燈判斷嚴重失誤,致使該船船頭與九江大橋23號橋墩發生觸碰,導致九江大橋23號、24號、25號三個橋墩倒塌,並引發所承載橋面坍塌,使正在橋上行駛的四輛汽車落入江中損毀,造成車上吳某某、韋某、馮某某、吳某林、吳某雄、宋某以及大橋施工人員田某某、張某某8人落水死亡,經濟損失4500萬元。
事故發生後,交通部安全委員會和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分別作出事故調查報告。兩份報告都認為,事故是一起船撞橋梁的單方責任事故,直接原因是船長石桂德駕駛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水域航行時,未保持正規瞭望、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或者停航擇地拋錨等措施,盲目冒險全速向大橋方向航行,在發現緊迫危險後應急避讓措施不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石桂德違反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並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屬情節特別惡劣,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事故調查報告顯示,事故發生時正值九江大橋擴建工程施工期間,又是洪汛期,相關單位沒有嚴格按照要求在事故發生的區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負有間接責任,為此,可酌情對被告人石桂德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