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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6歲男童因摔傷右肘部,前往本市河西區一家大醫院求醫。在長時間的治療中,男童的傷勢卻越來越重,最終右臂竟落下了終身殘疾。中華醫學會在事故技術鑑定後認爲,醫院在這起病例的治療中存在判斷失誤、交代含糊等責任,治療行爲屬於三級丙等醫療事故。據此,兩審法院均認爲院方難辭其咎,判決其承擔男童治療費、伙食費、父母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1項賠償,計17萬餘元。
2008年6月30日,家住東麗區的6歲男童小瀚(化名)在摔傷右肘部半個小時後,隨家長到醫院治療。X光片顯示其右肱骨髁上骨折。隨後,醫生用手進行了復位,並用石膏固定。復位後拍片顯示對位不好,於是進行了第二次復位。當天出院時,醫生給出的醫囑十分簡單:“明日複查,不適隨診。”轉天,小瀚的父母並沒有遵醫囑帶着小瀚到醫院。三天後即7月3日,小瀚傷臂疼痛不止,且活動受限,纔再次回到醫院求治,並直接住進了病房。讓小瀚父母沒想到的是,孩子這一住院就是兩個多月,直至9月22日纔出院。其間,醫院共爲小瀚施行了骨折閉合復位、經皮克氏針內固定術、穿孔引流、切開減張術等治療手段。可是,小瀚的傷勢不僅沒有減輕,反而越來越重,不僅胳膊持續腫脹,且出現大量組織壞死,有分泌物流出等情況。出院後,小瀚父母帶着孩子前往北京治療三次,但最終只能接受孩子落下終身殘疾的殘酷現實。於是,這對夫婦和孩子一起將醫院告上法庭。
針對本案,中華醫學會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其中主要內容爲:患兒初次進行檢查中,已有血管以及神經損傷的體徵,此時應高度警惕有骨筋膜室綜合徵導致缺血性肌攣縮的發生。在經過兩次手法復位及屈曲位石膏外固定後還可能加重此症。當缺血6到8小時以上,肌肉即開始壞死。因此,缺血性肌攣縮應及早診治,但院方對此認識不足。在向患兒家長進行交待時,應強調肌肉壞死的可能及病情嚴重性,但病歷本上僅籠統交待:“明日複查,不適隨診。”另外,患兒7月3日入院後,體檢橈動脈觸摸不清,傷臂活動受限,手指感覺麻木甚至消失,血化生檢查異常提示已發生肌壞死,此時已可確診骨筋膜室綜合徵,應立即進行切開減張術,但院方僅對骨折復位進行“經皮克氏針固定”等措施,其醫療行爲違反了骨筋膜室綜合徵的診療規範,與患兒目前的前臂、手腕、手畸形功能障礙有一定的因果關係。雖然患兒家長未遵醫囑,三日後纔來醫院複查,耽誤了最佳治療時間,但院方對此仍難辭其咎。結論爲:本病例屬於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院方應承擔應有責任。
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爲,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爲公民提供健康服務爲宗旨,並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規、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應對患者負有嚴格審慎的義務,盡最大可能防止和減少損害的發生。本案中,小瀚到該院求醫,因院方在診療過程中未盡相關義務,最終未愈致殘,院方對此應承擔責任,做出合理經濟補償。據此,依法做出上述判決。(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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